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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基本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什么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关联债资比例怎样计算,标准比例是多少?向关联方借款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予以解析。一、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界定(一)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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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章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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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收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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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借人资金承担的利息费用,它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扣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有的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有的只能资本化(即先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然后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逐年在税前扣除);有的借款费用既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也不得资本化,即使是税前准予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也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笔者现就企业税前扣除借款费用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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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B4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B18号),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股权投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由于两存在许多差异,依照会计制度进行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依照税法进行的税务处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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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8):39-40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请问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王洋)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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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190号)。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200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笔者按照两个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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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6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1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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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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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则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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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缘由 2008正8月20日.某国税稽查局在对光华丝绸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在2007年8月间对一套原值1580000元的设备(已提足折旧)进行了大修。修理费用590000元直接计人当年费用在税前扣除。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50667元.于2008年8月25日向光华丝绸厂下达了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1947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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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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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从税收上作出了规定。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捐、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