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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我公司总部在上海,现有一位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并在北京缴纳社保。第一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2007年3月1日,现执行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2月29日到期。从2012年11月该员工罹患脑出血住院治疗,今年7月再次复发,休病假至今已满180个工作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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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劳务派遣是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将员工派送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的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与劳动使用关系分离是其一大特点,即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用人单位只是用工,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优势:一是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租赁劳务的总支出时,主要考虑岗位效益,以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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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设有营业部,为开拓公司在南方的保险市场,加强总部对上海营业部的管理,该保险公司总部在北京招聘了铁某,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将铁某外派至上海营业部任经理,基本工资由总部支付,提成、奖金等按上海业务部上报的业绩支付.后因业务提成等问题,铁某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公司解除了与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铁某不服,向北京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保险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上海,此案应由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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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亮剑"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锋芒所向,直指不法用工企业,条文几乎涵盖了所有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劳动纠纷类型。它使仲裁、法庭、工会等机构处理劳动纠纷的方式简单化,执法方式数量化,经济惩罚标准化,规章制度程序将更加严格。如第4条,开宗明义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惩罚。比照以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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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国外也被称为临时雇佣服务(temporary help service),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与自己签立劳动合同的员工派往有需求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派遣机构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雇佣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认定劳务派遣是用工合法途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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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劳动局在最近召开全区的劳动工作会议上向全区用工单位发出通知: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推出“三书一条”新举措: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员工,用人单位要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鉴证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机关要出具《劳动合同签订、鉴证证明书》。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坚决执行“各执一份”的规定,并互相在附印在对方所持那份劳动合同书后的《劳动合同收执收条》上签名,以证明已经各执一份。之所以统一推出《通知书》是因为,经过调查:80%以上的劳动争议都发生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个最后环节上。解除劳动合同带随意性,只用口讲,不用书面通知,多不依法操作。当有关部门接受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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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力资源利用的必然结果.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劳动者)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一、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要派机构(用人单位)派出员工,使其在要派机构的工作场所内提供劳动,接受要派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务派遣中传统的一种劳动关系分割为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以劳动合同为载体的形式,劳动关系和要派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特征使其兼具了灵活性和保障性.它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我国灵活就业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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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松平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8):47-47
近年来,随着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企业员工身份置换后的劳动关系变更数量大,且情况复杂,迫切需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劳动合同。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的同志们主动深入到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服务,帮助其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是审定合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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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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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患病员工的初衷是好的。病假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提高了员工抵御患病风险的能力,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员工无病托病、小病称犬病、利用病假在外兼职等滥用病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无疑将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恶化用人单位的工作风气,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长此以往,用人单位将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想方设法扼制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就员工病假滥用的防控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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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缺工问题与经济、人口、职业等诸多客观因素及企业自身因素有关。整体而言,一线城市企业更多面临常年的用工荒挑战,二、三线城市企业则以特定时期的用工荒为主。但二、三线城市以及周边县域企业的用工缺口规模通常大于一线城市,这和当地制造企业的员工规模整体较大有关。近期,笔者对S县企业用工情况及缺工原因进行了调查,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行业类别、员工人数、用工需求,并向企业人事工作相关人员和其他员工开展缺工原因问卷调查,进行统计分析。从调查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当前S县企业缺工问题仍然普遍。本文仅以S县为脚本,分析当地缺工原因及对策,供其他地区或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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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08,(4):69-7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雇佣关系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便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了重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对于依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将开始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在事实劳动关系“终结号”首航之际,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本期邀请了劳动法专家阎付克律师就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及预防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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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管理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中企业最容易败诉的环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本文针对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这两种情况,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为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制定应对策略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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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法规。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企业管理制度制订、劳务派遣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与《劳动合同法》不协调的地方。文章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企业实际,从员工招聘、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拟定劳动报酬、员工培训、岗位变动、完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等方面提出对策。提供借鉴通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为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