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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会从供货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有的是供货方以奖励的方式给予的返利.有的是供货方向商业企业支付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有的是从供货方取得返还资金.有的是从供货方取得实物资产。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直接相关的返利收入(即平销返利收入):另一类是商业企业仅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而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收入(即进场费收入)。由于销售返利收入与进场费收入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涉及不同的税种.税务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处理也不相同.取得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必须认真加以区分.否则会造成计税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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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价外费用都征收增值税。即使是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要注意含税收入的换算。笔现就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的几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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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与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现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从1980年起,先后对机器机械、农业农具、自行车、电风扇等部分行业和产品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采取了价外征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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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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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中的销项税额不宜冲销坏帐准备辽宁财政专科学校顾中国,宫兆辉新税法对商品销售退回和折让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均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应收帐款出现的坏帐损失,其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企业的应收帐款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向对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两部分,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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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它是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理是不同的;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也相差悬殊,因而,不同税种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异地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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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在商品大类核算时,通常把商品流通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两部分。一般把运杂费、保管费、挑选整理费、商品损耗、手续费作为直接费用,其余都作为间接费用。于是本该由某大类商品单独负担的费用,如经营该大类商品人员的工资、外出采购和推销该大类商品所用的差旅费等,都作为几个大类商品的公共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这样就人为地增加了间接费用项目,发生了某些不合理负担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部分企业对间接费用按商品销售额分摊,这样某大类商品销售额增加,相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就增加。在目前市场不景气、商品销售不佳的情况下,各大类商品都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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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95年6月28日以财会字[1995]21号文件,颁发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文中规定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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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价外费用的开票和计税江苏省三友盐化公司曹文成,潘国富,季小溟价外费用又称价外收费,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和增值税以外的费用。由于价外费用种类庞杂、名目繁多、规范不一,收取和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随费用种类不同而异。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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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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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商业企业会计,有一问题想向您请教:固家税务总局的[1998]114号通知中有一段这样的话:“将增值税一般蚋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也就是说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抵扣,对吗?我单位经常有应税货物发往外地,月底和运输部门结帐一次。只在运输发票上注明发往全国各地字样,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还是每发一次,开一次票写明发往何处的,才可以抵扣?望你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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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