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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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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月内存     
(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20日房地产相关重要新闻)9月22日土地管理法二次修订进行据悉,《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内形成了正式修改方案,其中对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重要修改。在保持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相似文献   

2.
国土资源部要求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是否意味着政策坚冰已被打破? 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政策一旦解禁,就意味着将有大约2.7亿亩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这对于如今对土地“如饥似渴”的房地产商们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国家的利益如何保障?  相似文献   

3.
国土资源部正在组织,探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修改涉及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二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问题。此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正在抓紧制订之中。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早已经隐性存在的现实,规范这种行为。并把它纳入具有法律法规保障的轨道,已成为土地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旨在通过对沿海地区一些典型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介绍和效益分析,为探讨更为合理的土地流转模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5.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入市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入市是否定的。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入市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事实上,我国各地集体土地已经非法入市,包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思考:集体土地为什么在非法的入市?而且这种行为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规范,包括各地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宅基地,那不是更好吗?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办到的,就此提出浅陋的思考。  相似文献   

6.
政策     
正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在土地  相似文献   

7.
杨珍惠 《国土经济》2014,(12):13-17
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起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期间,许多省、市、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也都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工作。  相似文献   

8.
李琳 《上海房地》2006,(7):43-44
3月29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52号”),提出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业内人士就此提出,该件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政策的开闸。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范卿泽  张利 《基建优化》2004,25(5):29-3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在沿海等地,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巨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惠及农村农民,但目前处于法律禁止范围内,存在一些问题。论文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并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进入市场。  相似文献   

10.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很显然,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亦包含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市场竞价、公开出让、租赁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显化商品价值;按照《宪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所应当不应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自2003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举措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却很难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因此,从多个方面分析这种现象产生原因并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2.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照法律程序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或村级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并按年收取租金。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集体所有者为出租主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厂房出租给企业或个人,集体收取租金。其二,建设用地使  相似文献   

13.
胡琳 《中外企业家》2014,(7):136-137
分税制下,由于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只能靠卖地收入来支撑地方经济建设,土地财政依赖症渐渐形成。本文先介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和土地财政依赖症的来源,然后具体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轻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症的机理,并指出健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才能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顺利入市,最后给出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两大类。探索和尝试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宽抵押物范围、开拓小企业与“三农”信贷市场。中国银监会在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问题,有关文章也提到“要针对农村缺乏抵押物的情况,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的办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15.
窦彬彬 《价值工程》2010,29(19):237-238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国土资源部只在一些城市进行过试点,并没有推广。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必将迎来新一轮的投资发展热潮,有限的土地资源和日益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显突出。滨海新区作为继上海浦东新区之后第二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土地等方面享有先试先行的优惠政策。本文就滨海新区推行该流转方式的客观背景、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现状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等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使用的行为。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既包括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产业土地,也包括用于农民的居住用地,即宅基地。按照土地流转的条件不同,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分为两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流转和增量建设用地流转。  相似文献   

17.
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在总结了现行土地法实施十年来改革实践成果,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物权法规定,在立法目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有偿使用制度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和补充,同时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其中包括一直备受关注的征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8.
正征地成本越来越高,土地已经闲置不起根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修订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  相似文献   

19.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实现城乡土地统筹配置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和政策安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较多限制.江苏省宜兴市近20年来一直在探索实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在产权界定、流转规范、监管措施和收益分配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富有成效的政策改革方案.通过对当地开展个案调查与政策剖析,不仅揭示了宜兴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与机制,探究了其制度创新的演进过程,也为其他地区的改革与实践提供了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20.
政策     
《乡镇论坛》2011,(16):4-4
国土资源部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规分类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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