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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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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2.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的竞争立法中,经营者的认定问题,既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也是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键所在.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在经营者主体资格、行为性质、独立地位等的认定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种,具有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等特征;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提出几点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思想观念上的“普法”;保证《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将行政性垄断行为写入《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5.
尹慧 《消费导刊》2009,(7):150-150
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  相似文献   

6.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反价格垄断规定》沿袭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现(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亦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9.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和基础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反垄断法》对维护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作用,许多条款都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相契合。新《反垄断法》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断,打破市场分割,畅通经济循环。新《反垄断法》回应了多年间垄断行为的变化和规制需求,完善了垄断行为认定规则,提升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统一的执法依据和裁判标准。可见,新《反垄断法》致力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设立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首创,但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如人意,以至民间戏称《反垄断法》为“无牙老虎”。本文从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研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以期提出一些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我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但也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  相似文献   

12.
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我国<反垄断法>将横向价格合谋视为绝对禁止的商业行为.同时又规定满足法定条件的横向价格合谋可以适用例外原则.但具体哪些协议属于绝对禁止的范畴,例外规定与禁止规定之间是何种关系,绝对禁止的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则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必须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在反垄断执法中为了明确界定企业间竞争的界限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如何对相关市场进行认定是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保障反垄断法有效适用的基本条件之一。而要界定相关市场,就要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进行三维度的综合认定。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专家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经济水平高低不是制定反垄断法条件是否成熟的客观标准和唯一依据争取在3-4年内完成这一重要的市场经济立法我国反垄断法应明确规定制止行政垄断,宜采用广义制止经济垄断的做法专家论我国反垄断立法...  相似文献   

16.
由于反垄断和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是相冲突的;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并无必要;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故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之际,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7.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采用了不同的判断规则,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形成了转售价格维持认定的漏洞和缺陷。文章通过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以及规制原则的适用比较,建议我国采用统一的违法推定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细化完善纵向垄断的豁免条件,使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更加明确统一。  相似文献   

18.
当前,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分析原则的适用为出发点,为我国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一步增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确定性提出思路。  相似文献   

19.
孟雁北 《中国物价》2013,(10):40-4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但行政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国情特色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对匮乏,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更多挑战。因此,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有效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关键举措,完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配套规章、相关法律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我国未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需要加强的工作。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除强化通过提出执法建议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之外,还应当推动和加强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竞争评估、竞争倡导工作,而我国法院未来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日化企业集体涨价事件背后折射出价格垄断协议认定上的难题。美、欧等有成熟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从主体、行为和效果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认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制经验,可以为中国所借鉴。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执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国应当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规则,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性控制,并恰当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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