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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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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寿险公司的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因此引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新《保险法》通过保单转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而《保险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可能选择的具体保护方式及后续的保单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涂帅 《金融论坛》2021,26(12):39-47
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变化,《保险法》应建构以保单所有权为核心,以受益人指定变更权、保单转让权、公司治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制度,以回应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3.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这种业务被称作“保单贴现”,有西方学者认为这种业务形成了寿险保单交易流通的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4.
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是将未到期的保单贴现处理,以换取急需的货币支持。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安排及监管做法,对我国寿险保单交易的发展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5.
保单贴现业务的起源 保单贴现是指保单所有人将寿险保单转让给愿意投资的第三人以便立刻获取一笔折价的身故给付,而投资者获得了保单的收益权,可以在保单所有人身故时领取收益金。保单贴现业务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艾滋病在美国蔓延,对很多家庭构成了威胁。一方面,疾病使得家庭丧失了劳动力,造成收入中断;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   

6.
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7.
保单转让的理论与其市场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探讨了保单转让的基础理论,并从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贴现和保单证券化等方面详细分析了保单转让市场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调研国外保单转让市场的发展概况、市场运作机制和市场规模,分析国内保单转让市场的现状,阐明了我国未来保单转让市场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8.
本文探讨了保单转让的基础理论,并从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贴现和保单证券化等方面详细分析了保单转让市场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调研国外保单转让市场的发展概况、市场运作机制和市场规模,分析国内保单转让市场的现状,阐明了我国未来保单转让市场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9.
樊文静 《浙江金融》2007,(9):52-52,35
地下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主要是设立于港澳的境外保险机构)未经我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向居民销售的境外保单。地下保单以人身险为主,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据统计,近年来香港保险市场每年实现寿险保费400多亿港币,其中1/3来自内地,约合140亿港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  相似文献   

10.
陈亮 《中国保险》2006,(2):62-63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这种业务被称作“保单贴现”,有西方学者认为这种业务形成了寿险保单交易流通的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11.
毛丽英 《理财》2014,(1):76-77
寿险保单通常缴费期都比较长,5年、10年,甚至20年、30年之久,在如此漫长的缴费期内,可能会有不少寿险投保人因自身原因保费不能及时续缴,这样一来,势必就会让投保人已经续缴了很多年的保单在瞬间失效,面对失效保单很多投保人都会觉得非常遗憾,因为在多年的续缴保费中已经付出了不少。  相似文献   

12.
韩亮 《上海保险》2009,(8):34-36,47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达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死亡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它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也即产生了保单贴现业务。  相似文献   

13.
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当 缴纳保费达到一定期限后,便会产生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存在,使人身保险合同能成为质押标的物。为了充分发挥寿险保单担保功能,本文将对寿险保单质权的性质、保单质权有效设定的法律要件、保单质权设定后的法律效力进行理论探讨。同时,对实务中保单质权的设定进行介绍和评价,以期完善我国保单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保单实际收益率的衡量指标,指出结算利率不能如实反映保单收益率。通过构造定期寿险和投资组合的方式,提出以万能寿险保单资金账户内在收益率IRR来反映实际收益率较为合适,文章以目前中国市场上正在销售的B款万能终身寿险产品为样本对保单IRR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保单IRR低于结算利率,用结算利率来反映保单收益会对投保人产生误导,文章还进一步对万能寿险保单IRR的影响因素做了分析,结果表明保单持有时间长度、费用的比例和结构等因素显著影响保单收益。最后,文章根据测算和分析的结果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目前银保合作中特别是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非寿险保单"质押"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押,也不属于传统保险实务中的保单质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这一担保方式为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法律本质认识不清、程序不规范、担保程度有限、损害保险保障功能等问题.通过明确法律定位、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保合作等途径,可以较好地发挥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担保应有的效用,实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共赢.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在许多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及行为,得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17.
罗忠敏 《中国保险》2002,(12):30-33
最近长沙保监办就湖南省寿险市场失效保单保全服务问题进行了调研,要求各寿险公司在湘分支机构在有效防止新型产品误导宣传、加强营销队伍管理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客户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失效保单的保全服务.  相似文献   

18.
余洋 《保险研究》2012,(1):121-127
寿险次级市场能够提高保险消费者的福利,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介绍发达国家寿险次级市场的发展概况,着重分析最早的寿险次级市场即英国市场、相对年轻的德国寿险次级市场以及规模最大的美国寿险次级市场,并对上述市场的目标保单、交易方式、监管规则、税收政策等进行比较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正确认识寿险次级市场的影响,从寿险初级市场规模、法律许可、中介机构、保险监管等方面为寿险次级市场的建立创造条件,并科学地进行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试点。  相似文献   

19.
陈亮 《上海保险》2005,(12):61-63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  相似文献   

20.
据有关资料透露,目前境外寿险公司或港澳寿险公司在内地推行№下保单十分活跃,其规模已达到全国个人寿险保费收入的一成以上。2002年,香港寿险总保费中,来自内地的保费竟然占到了近三分之一,折合100多亿人民币。为此,保监会有关官员指出,地下保单严重影响了内地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造成寿险资金大量外流,损害了内地营销人员和寿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正思考着如何严加防范,采取强硬的行政措施予以取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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