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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不合格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不仅仅是修理,同时还包括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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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五十条中规定 :“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 ,与原《会计法》中的规定相比较 ,是一个重大突破 ,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 ,应当对本单位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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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证明责任分配之前首先介绍一下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并不对每一案件都运膈证明责任进行裁判,只有在案件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规则才发挥作用。所谓法律要件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这些都是一些生活事实,只是民事实体法赋予它们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就是本案的法律要件事实,该事实就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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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汽车维修质量的检验与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汽车维修质量的检验制度。因此,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成了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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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某汽修厂没有驾驶证的修理工方某,驾驶一辆刚修理过的车辆上路试车,将骑自行车的朱某撞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方某付全部责任。事发后,方某曾支付了16000元的医疗费,但这远远不够支付朱某的开销。朱某多次向方某及汽修厂老板杨某索赔无果,于2003年9月23日将方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及伤残补助费共计59121.39元。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某辩称:修理厂规定修理工不准试车,方某未经同意试车肇事属于非职务行为;方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其行为违犯交通法规,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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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乘客搭乘赵某驾驶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外出办事,途中,马路平坦,车没颠没撞,乘客因心脏病发作死在车上。死者家属认为,人死在你车上你车就应该负责,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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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三个月前,姜女士被胡某驾驶的小轿车撞成重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姜女士向胡某索要赔偿时,胡某表示其只是代驾公司聘请的代驾司机,责任只能由代驾公司承担。而代驾公司认为是车主肖某通过网络提出的代驾申请,应当由肖某赔偿。肖某则称自己已经向代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害与其无关。那么,姜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评析】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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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的汽车号牌不慎遗失,他一直没有向车管所申报。五个月后的一天,汪某被交警队传讯,事由是市内某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汽车撞伤人后司机驾车逃逸,肇事司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的登记人是汪某,故传讯他就事故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汪某大呼冤枉,解释自己的车牌早在数月前遗失,自己与本次肇事车辆无任何关系,再说自己也不是肇事司机,因此断然拒绝赔偿。交警调解不成,被撞伤者刘某便诉至法院。法院庭审认为,《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车辆号牌遗失必须及时申报。汪某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不进行申报,应当预见他人可能利用该牌上路行驶,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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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现行领导制度中,存在如下弊病:一是经理负责制制定了经理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解决了企业职工向谁负责的问题,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谁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经理应当向谁负责。二是在制约权力方面,经理的权力过分集中,而董事长、副经理、中层干部及经办人有什么权利、负什么责,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对于经理的任期也没有限制。三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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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致可以分为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我国轨道交通领域的产品责任,在现行立法规定和实践中适用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失责任为辅、合同责任为例外,3种归责原则相互并存、交错的状态,探索完善我国轨道交通领域产品责任的归责体系和制度,需要正确处理产品责任归责和产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细化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促进产品生产、运用、维护等环节之间的合同责任合理分配,明确界定产品生产、运用、维护等主体的过失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