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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鉴于公司中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侵犯持少数股份的股东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理论界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监督、派生诉讼以及强制公司收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但对少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则关注颇少,而且我国的公司法不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和保护都还是空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少数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又急待保护.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股东解散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在理论上作一简单梳理,即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可基于何种理由,或在何种情形下可行使解散请求权,以此为该权利的进一步探讨起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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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及其法律意义
股东解散请求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权利.<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中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突破了我国原公司法股东无解散请求的法律基础的境地,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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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法有序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是保护商事市场和秩序的内在要求.在公司存在僵局时,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弥补了公司法立法上破解公司僵局的空白.但是,《公司法》第182条中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抽象,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但仍然不够全面具体.对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对公司司解散制度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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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公司司法解散条件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进一步界定为经营管理型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中再次重申在处理股东重大分歧问题时的价值导向。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践样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经营困难”已被限缩解释为“公司僵局”,“股东压制”问题被忽视或直接解释为“其他严重困难”,并针对此提出应当扩张解释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将“股东压制”直接纳入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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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4):38-41
我国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为此,本文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价值及其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并通过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183条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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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新公司法第183条为其解决指明了司法解散的救济路径。但是该条规定太过原则性,相关细节并不详实。本文就第183条中"严重困难"重大损失"其他途径"等规定提出质疑,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对该条文没有明确的被告主体、股东持股时间限制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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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弥补了原公司法关于解散制度的空白,但是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不一,这必然会导致如何适用公司法第185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所以笔者尝试对该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以期对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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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陷入不能继续存在状态时,公司股东往往在宣告公司解散后(有的情况下没有宣告)即下落不明,对内不清算公司财产,对外不清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此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匡正不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此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方式以及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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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随着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我国公司非正常解散的现象日益增多。文章从公司非正常解散的违法性和其法律后果出发,从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两方面提出了应对公司非正常解散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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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荣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7(2):18-23
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对《公司法》作了较好补充,但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还需准确把握好如下问题:需要对“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准确的司法界定;准确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内涵;解决好与诉讼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司法解散后的清算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公司僵局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发生,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解散途径,但立法规定途径单一、操作性不强。本文分别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论述打破公司僵局的路径:事先预防体现在公司章程规定中,主要介绍对于表决权机制的合理设置;事后救济体现在司法介入上,建议在维持公司商事主体资格优先原则下,应适当引进强制收购股权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以及慎用公司解散机制。本文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随着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我国公司非正常解散的现象日益增多。文章从公司非正常解散的违法性和其法律后果出发,从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两方面提出了应对公司非正常解散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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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文章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历史发展、概念、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新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和不足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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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怡静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1):243-244
盈余是股东投资的重要回报,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大小股东存在利益隔阂,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主导下,中小股东的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难以实现.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定的司法救济方式,但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本文将从司法介入的原则、适用条件与具体完善建议三部分进行讨论,指出司法对于抽象盈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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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小股东的维权工具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在我国却还是个新鲜事物,相关条文在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使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成为当前成为立法研究中的一大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以公司僵局为切入点,进而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并与国外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比较,引出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力图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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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以其股东的全部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承担债务,企业消亡并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只在其出资认缴的股本金范围内承担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1、19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对其中属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225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确定的九种情形,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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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并中经常会涉及现金选择权,它和《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现金选择权只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应当被包含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范围内,而不应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并轨使用。最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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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条第2款首次对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较多的困惑和争论。本文从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针对当前司法实务界关于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的保守态度,论证了这一救济方式在规范公司运作中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应从滥用股东权的内涵、滥用股东权的认定与公司自治之平衡、滥用股东权赔偿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作出综合的判断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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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权的核心权利之一,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对于激发投资积极性、刺激证券市场发展和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的制度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公司常年不分红等损害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结合英美比较法的规定,对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