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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品种,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国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干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采取差别保险利率、强制保险和由政府给予支持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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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保险类型。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就产生了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绿色保险。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势而生,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1.承保责任范围的有限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常常需要巨额资金来赔偿,保险公司出于利润的考虑要衡量所收保险费和承担的赔付风险是否平衡。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的对象往往仅限于偶然,突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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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是环境事件高发国家,借鉴国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建立我国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研究国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尽快依法建立强制性保险为主,任意性保险为辅的绿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承保范围,适时开办新险种;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开展绿色保险再保险配套立法;加大政府推进和政策支持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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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困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个迟来的新客,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应运而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不同在于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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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并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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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品种,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本文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规范和实践现状出发,探讨了该保险存在的问题,深入地分析了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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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化的保险手段,可以通过调节保险费率及风险管理指导,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通过赔偿机制及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本文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视角,提出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对策,进而形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思路,期待能够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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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现状、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所普遍采用的一项“绿色保险”制度,中国虽已开展多年,但目前全国投保企业不到100家,年保费规模只有1000多万元,急需政府给予法律,费用补贴等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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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是实现环境污染负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措施,通过环境侵权主体对环境污染受害主体的利益补偿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以及日趋严重损害给污染企业生态补偿以及资金赔付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从而引入多层次的保险机制到生态补偿的整个过程中很有必要。本文建立了生态补偿事前预防、事中补偿以及事后成本评估的分析框架,探讨了包括责任保险、再保险、第一方保险和直接保险、风险分担协议、污染者担保以及环境基金等保险机制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功能,并最终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例,完成了具有法律适应性、功能有效衔接以及保障措施有力的制度设计以及实践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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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求,推出了以公众险为主的“保险小超市”,内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鼎公众责任保险”、“金樽餐饮场责任保险”、“银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金龙雇主责任保险”以及“金福农村家庭综合定额保险、农业用电责任保险”、“金锁家庭综合保险”6个险种,将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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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依法承担的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不同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诸如环境责任保险的类型选择、承保范围的选择、除外责任的确定、公共利益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关系等问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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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简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联合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成为行业热议的焦点,其能否成为缓解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有效举措,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把握环责险内在规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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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地回顾了江苏保险业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采取的工作措施,总结了十多年来持续推进取得的积极成效,客观研判了在当前形势下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加大宣传推动力度、加强政策和配套机制支持、深化风险管理与防灾减损工作、运用金融和财税支持手段等建议,旨在进一步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保险业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发挥保险业防范分担生态环境风险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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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保险的需求来自于排污企业转嫁损失风险的需要,而企业的潜在损失风险又取决于政府的环境规制力度。如果政府颁布的环保法规对非法排污行为的处罚不严,并且环境执法过于宽松,则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企业面临的罚款和赔偿较少,无须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损失风险,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保险需求不足。在规模经济效应的制约下,需求的疲软又会造成供给缺乏弹性,最终造成环境污染保险出现供需"双冷"的局面。政府应该从加强环境规制力度入手,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来启动企业对环境污染保险的市场需求,进而提升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而不应实施政策性保险的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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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不足。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高位阶法律法规缺失、合法性基础薄弱,具体规定模糊、缺乏细节指引。破解该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从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发现,一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价值观,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满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有实质正当性。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支持;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督,促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化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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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转移分散风险、风险监控、社会管理等功能,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窘境中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发现“强制模式”有利于化解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尴尬局面,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快速推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