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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物权特定、确定原则与不动产登记单元(一)物权确定、特定原则的涵义由于物权属于支配权,它使权利人可以对特定的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个的、特定的。原则上,无论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必须指向特定的物。这就是所谓的物权特定原则,该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它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个的、特定的物。具体来说,物权特定原则有两层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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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特定、确定原则与不动产登记单元 (一)物权确定、特定原则的涵义 由于物权属于支配权,它使权利人可以对特定的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个的、特定的。原则上,无论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必须指向特定的物。这就是所谓的“物权特定原则”,该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它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  相似文献   

3.
沈剑萍 《上海房地》2008,(10):58-59
一、物权概念界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 物权法在第二条中将物权明确界定为“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所谓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具有实际内容的客体,以此形成的权利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的,才可以表现为具体的物权概念,否则,物权就是一个抽象的毫无意义名词。  相似文献   

4.
附属车库能否办理产权证?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作为附属建筑物的车库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物。所谓特定,就是与他物相区分,相关权利可以独立,不能以其他物代替;所谓独立,是指物在空间上能够个别的、单独的存在。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特定性和  相似文献   

5.
具体到某一个有特定内涵或质的规定性的客体来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变中必须有不变。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定阶段变化中的质的规定性是不能变的。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应当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彰显了物权公示原则,类似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社会公示,产生公信效力。而物权公示原则要求对于公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的查询,只有做到这点才能保障该原则的贯彻,粗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信息查询作为物权公示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文章将对房屋信息查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为改变现行不动产登记物权种类配置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及新物权设置混乱动摇物权法定原则的状况,必须通过物权法立法,在确认传统的且已成熟稳固的物权种类的同时,创设新的登记物权种类,让法律确定的物权种类涵盖所有的登记物权。这里所说新的物权种类有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8.
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立的由债权人享有的支配权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的特定的物或特定的权利由特殊的债权人支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将列入担保范围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9.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所谓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显然是与已经建造完毕的建筑物相对应的概念。本来这种“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因尚未完成,不属于具有特定性的独立物,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不能买卖,更不能进行抵押。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正在建工程抵押是当前房产登记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登记类型,当中存有不同的情形,各地登记机构对其理解不一致,操作方式也是截然不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直接影响了登记的公信力,笔者在此详尽梳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的若干问题,并作一探讨。一、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物权客体要求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当符合物权客体要求,作为物权的客体,需为人力所能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就在建工程而言,属于正在建造的建  相似文献   

11.
崔霁 《上海房地》2007,(6):12-15
一、物权的科学解释 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为了更科学的理解物权的概念,我们需要掌握以下要点。  相似文献   

12.
房屋权属登记一般称之为房产登记,房产登记的法律要素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所适用的客体对象为房屋,而不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其二,登记所获得的是物权性财产权利变动效力,而非物权性权利的请求权或登记上的顺位权;其三,所需登记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都须作为申请人,亲自向登记机关表示申请登记的意愿(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表示这一意愿)。满足不了上述三个法律要素就不能称之为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13.
在物权法立法中,必然遇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一项物权法律制度如果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忽视了降低物权的交易和保护成本,结果反而会偏离公平。反之,如果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忽视了制度的公平性,加剧矛盾和纠纷,也会破坏效率。因此,建立物权制度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两者的平衡。传统民法理论对于物权交易和保护偏重于维护民法的公平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中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直接支配说明了物的标的是具体、特定且专有的,体现在房屋上,其表现是:面积大小、权属界限、空间范围是特别明确的,权利人对此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独立的享有权利的,并且对此物设立抵押、担保等物权时,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而建筑物共有部位的存在,却引发了物权设定的困惑,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禁止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物权法定原则在实务中越来越暴露出不足之处,完善物权法定原则很有必要。所以,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权体系、协调与法的价值追求的比例原则的关系、克服物权法定原则僵化性及滞后性,从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7.
徐祖林 《活力》2005,(4):155-157
物权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包括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物权变更的要式性三项原则。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合理的事实性存在,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上虽然成立却无实际法律价值。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述有助于调和物权法与合同法矛盾,以保证法制的内部一致;并指导物权立法科学设计物权变动模式,以鼓励交易兼顾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8.
行为审计究竟是审计个人,还是审计单位?文章从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两个维度探究行为审计客体。关于空间范围,单位和个人都是审计客体。当单位作为审计客体时,必须同时也将个人作为审计客体,一般情况下是以特定单位作为审计客体,当某类单位在某些行为上具有普遍性时,该类单位可能成为审计客体;当个人作为审计客体时,多数情形下以特定个人作为审计客体,当某类个人在某些行为上具有普遍性时,该类个人可能成为审计客体。关于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对审计客体实施选择性审计,当某类行为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或某类行为相关治理不健全从而缺陷行为较多,或者是二者同时具备时,对该类行为实施法定审计。  相似文献   

19.
《中国房地产》2004,(9):74-75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抵押;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相似文献   

20.
朱程 《中国房地产》2007,(12):23-26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诸多内容中,登记簿的地位无疑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登记簿体现了所有登记活动的最终结果,更为重要的是,登记簿是物权公示原则的物质载体,实质上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并具体地实现着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三大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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