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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金花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19):42-42
由于土地作用权是一项特殊的资产,在取得而未开发使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在开发使用后将构成工程项目的一部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此,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也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应工程的确认时间;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应工程项目的确认金额:土地使用权转入工程项目后折旧(摊销)总额和折旧方法的确定。以下是笔者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进行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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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扣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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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取得和转让形式多种多样,土地资产的相关会计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文章就《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一定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旨在对会计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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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牵涉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本文仅就其中几个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原则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法律依据: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是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它指中方企业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为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或折股投入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合作条件,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中方企业在合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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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并存着以下几种情况:(1) 国内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大部分仍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数尚少。(2)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征收土地使用费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城市对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收取地租。(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根据国务院55号令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各地作法不一。(4) 对土地增值进行征税,全国尚无统一规定,一些城市已开始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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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国有划拨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来讲,对于以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其评估技术途径和思路还不是很统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大家有着各自不同的思路和方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租赁期的确定和对租赁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理解以及具体评估方法的应用上.本文就这几个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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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斐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4,(9):28-28
融资是资金盈余方面过借贷、购买有价证券等形式把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资金短缺方,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有两大特点:一是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二是资金盈余方要取得一定量的利息、股息等作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报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市场经济下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它们特点不同、资金中介的方式不同、兴起的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基本功能不同,直接融资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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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何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形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具有有限处分权的“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疑是我国目前城市土地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难度较大的课题。笔者就此问题及有关方面谈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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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经历了多次变化。笔者主要就现行并存的新旧两套会计准则下.对土地使用权核算、确认以及新会计准则下对缴纳房产税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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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发展成为一种主要方式。但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拍卖能否顺利成交或国有资产的流失。本从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的特点入手,着重就评估中需把握的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估价时点、估价原则和方法的选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了阐述,并就最终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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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桂芹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28):76-76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土地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我们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获得和转让的,所以,对于企业会计核算来说,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是它又具有特殊性,属于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在处理上必然要有一些特殊处理的情况所在。本文结合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土地使用权核算现状,分析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上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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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作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上述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对企业而言,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上述规定,文章以一实例详加说明可能会存在什么样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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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向美国MGM公司出让5.36平方公里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签订,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就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问题,本刊记者走访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的有关负责同志。问:自去年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在沿海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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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其前提是1987年深圳开展的土地出让制度试点,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始于1987年。 为了使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法制化,从1987年11月开始,全国很多城市在开展土地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的同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条例或规定。 1988年,全国性的法律开始颁布实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砦规定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等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比较成熟的城市先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试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出让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并要求,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脐确定的最低价。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制定使我国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体系得以健全,使土地出让制度有了法律保障。此后,国有土地的出让基本上在这个法律框架下进行。但由于该法没有对拍卖、招标方式做严格要求,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鉴于协议出让方式下寻租、暗箱操作和土地收益流失问题频频出现,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强调: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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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市场秩序建设中的问题 1.市场进出秩序不完善。市场进出秩序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转让市场中非法进出行为较普遍。它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由于体制的原因,目前我国的存量土地大部分是以划拨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其土地用途主要是厂房用地、办公用地等。但有些土地使用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将这些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直接转让给土地开发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