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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八、强化商标功能策略为了增强商标在市场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促进消费者认牌购货,商标权人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介、抓住一切机会,突出宣传自己商标的做法,这被称为强化商标功能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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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商标策略有许多种,但由于市场环境错综复杂、企业实力不尽相同、产品属性千变万化,企业采用的商标策略不应当、更不可能按照一个模式。商标权人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商标战略目标,在商标权的创立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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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商标策略在企业发展中的运用企业有大有小,产品千差万别,市场各有千秋。故每个企业在运用商标策略时,切不可生搬硬套、照本宣科,只有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营销的实际需要,适时地选用最恰当的商标策略,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一、不同性质的企业,商标策略要有重点在诸多的商标策略中,大多数商标策略对企业来说都是适用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先用后用、用多用少、各有不同的重点而已。例如,那些OEM、ODM厂商,当前的重点应当是在定牌加工中学习定牌方的先进技术、管理方法、营销手段,借机了解市场、建立渠道,同时运用商标先行策略,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便在短期内创自己的牌子、走自己的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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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九、商标使用许可策略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采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按照自己的标准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达到增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提高商标的规模效应,壮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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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四、保护范围最大化策略我国商标注册以前采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10版),共包括45类。其中,按照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将具有一定共性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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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的联邦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由于法律使用了“象征”和“设计”.上述定义就具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象征”(symbol)和“设计”(device)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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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财产化及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商标权扩张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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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满足Trips"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等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的要求,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作出修改时正式确立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制度。入世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商标(品牌)的培养和保护逐渐得到重视,相应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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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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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法保护对象的适格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淡化是指由于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标志与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使消费者在两商标之间产生联想,并导致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丧失或严重削弱的现象。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有关部门提出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草案也没有涉及商标淡化问题,但理论界已有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引入商标淡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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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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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世界各国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立法不尽相同,但大多纳入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的标准,如美国兰哈姆法采用的直接规定有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模式;德国商标法、TRIPS协议采用的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又明确列举近似性使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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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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