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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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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自2007年7月正式使用后,进口业务部门反映在开立信用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新修订的UCP600中一些条款的重大变化没有深入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实施UCP600对进口业务的开证申请人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本文从财务如何为业务提供支持服务的角度作出阐述。  相似文献   

2.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3.
第二通知行是UCP600新引入的概念,按照UCP600对通知行的解释,所谓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而将可能出现的另外的通知行称之  相似文献   

4.
基于UCP600的进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7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开始执行。新惯例进一步规范了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保护了出口商的权益。但进口商仍面临欺诈风险、信用证修改风险、开证行不审核单据风险,要防范上述风险,进口商要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作为贸易伙伴,合理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进口时注意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合理使用“欺诈例外”原则,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相似文献   

5.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当事人的影响为切入点,在分别论述其对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的影响中,贯穿了UCP600与UCP500的比较研究,并针对UCP600作出的修订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述了UCP600的不足之处,包括定义、议付、收费、转让、修改通知等几个方面,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UCP600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7.
于2007年实施的UCP600对信用证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一个国家旧的信用证法律提出了挑战。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它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具体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UCP500》的第13、14条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审核单据时的行为规范及流程,具体内容包括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开证行征询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不符点通知及其合理期限等.  相似文献   

9.
UCP600是国际商会颁布的一部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实施的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而于2006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规定》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本文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的适用范围、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11.
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体现了国际商会一贯秉承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成为一份自足文件,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因为能够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所谓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证不符时,根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  相似文献   

13.
张永乐 《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2):241-242
介绍了信用证制度以及其特征和功能,并通过分析UCP600相较之UCP500在审单标准和审单期限方面的变化来探讨在UCP600条件下买卖双方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以及如何防控风险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仅对UCP600相对UCP500在单据处理条款中进行的重要变动加以分析和详细比较,以期能够帮助我国外贸企业在使用信用证业务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UCP600惯例的务款,减少收汇风险。  相似文献   

15.
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主要的资金结算方式之一,因其具有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等特点而为广大进出口商所青睐。在实务操作层面,涉及信用证的规范性文件是U C P500(UCP600有望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以及国际商会关于若干询问的解释意见。虽然在法庭诉讼  相似文献   

17.
UCP600较UCP500有了很大的改动。贸易企业在单证实务中的制单、审单、交单各环节中应注意UCP600规则中的新规定,减少企业被拒付的风险。本文对贸易企业如何正确掌握UCP600新增的相符交单条款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信用证交易中,通知行承担着将开证行所开立之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之义务。至于通知行通知之具体要求,UCP600第9条有明文规定:"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由此可知,在通知信用证过程中,通知行承担着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及准确通知等两项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9.
本文分析了UCP500和UCP600的主要区别,UCP600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明确UCP600较旧惯例更加的明确,清晰和精确,更加的易于操作,并提出相关当事人在新惯例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指导信用证业务操作的一套国际规则,自1933年首次颁布以来已进行了6次修订,新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生效。本文详细分析了UCP600较之UCP500在结构、条款、措辞和内容上的改进之处,同时探讨了UCP600尚存的问题,以期为有关各方学习和掌握UCP600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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