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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是集政策性、法律性于一体的社会管理活动,它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收费和罚款管理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1)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使一些收费罚款项目重复甚至相互矛盾。(2)收费罚款标准不够准确、具体,弹性太大,导致执法人员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过大,收费罚款标准杂乱不一。(3)执收执罚人员由各单位选定。而且一旦成为执法人员,其“权利”则不可限量,一些素质差、动机不纯的执收执罚人员已成为社会公害。(4)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收入和罚没收入,严禁给执法单位和个人搞返还或提补助,但实际执行中却返还照提,补助依旧,坐支挪用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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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罚款有着一元构造体系和二元构造体系之分。我国目前直接基于涉案产品销售额或总销售额计算罚款的做法,均是典型的一元构造体系,在适用中显现了相当大的局限性。反垄断罚款的二元构造体系始于欧盟,目前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纳。二元构造体系下的反垄断罚款,既考虑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销售额,也考虑了与威慑效果有关的总销售额,形成了反垄断罚款计算条款和封顶条款共存的局面,很好地协调了罚款相当性与罚款威慑理念之间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执法将进入新纪元,涉及大型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案件将越来越多,销售额也将从“初级阶段”的涉案企业总销售额进化到整个企业集团的全球总销售额。此时,明显走两端的直接计算罚款的一元构造体系的弊端就会越来越明显。我国反垄断法应对罚款进行结构化改革,走向罚款计算条款和罚款封顶条款相结合的二元构造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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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磊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3,(4):23-27
《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都规定 :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否则 ,银行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本文就商业银行有无罚款权及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如何处罚才合法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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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三乱”(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治理“三乱”,首先应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罚则规定等方面划清乱与不乱的政策界限,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就罚款项目的立法现状和界定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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