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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5月26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章),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竞争执法工作会议上,钟攸平副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认真履行新“三定”,以反垄断执法为契机,努力开创竞争执法工作新局面;要以“四化”建设为抓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在两个规定出台之后,各地工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及两个规章,为反垄断执法的开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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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中外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反垄断法》应当对国家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行规制。《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应限于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对国家机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应作出合理的规定,概括式和列举式规定应当并用;基于国家机关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反垄断法》应当对执法主体、制裁措施和执法程序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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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 《工商行政管理》2009,(19):24-26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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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规章的出台为《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基础性保障,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提供了必要的程序性支持,同时,也为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权责的划分提供了明确依据。我们黑龙江省工商系统把贯彻执行两个规章作为推动反垄断执法、拓展执法空间、提高执法能力的切人点,努力推进“四个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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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谈《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近3年时间,执法经验不足,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将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总局采取课题研究的形式,于2009年3月成立课题组,成员由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领导、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南的草案(草拟修订第四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就是该课题组的专家组长,此次总局邀请王教授为竞争执法专家型培训班学员讲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知识,本专题摘登王教授精彩讲解的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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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好《反垄断法》有许多工作要做。首要的问题,是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确立并坚持正确的执法原则。一、积极原则所谓“积极”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重要地位,采取积极、坚决的态度,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对垄断行为必须进行坚决反对和严格规制,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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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国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7)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颁布施行。为使该法尽快在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中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多次组织部分省市的价格法制工作者探讨并起草反价格垄断的部委规章,使其能够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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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31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办案工作会在江苏南京举行。会上传达了总局周伯华局长对反垄断工作的批示精神,对《反垄断法》及5个配套规章进行了培训,并对2011年工商系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来自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竞争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执法干部近百人对地方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垄断协议第一案——总局授权江苏省局查处的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垄断案进行了交流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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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在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含义——对欧盟在TRIPS理事会提出的质疑的回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君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3):17-21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并且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能适用该法,即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前提要件。这意味着依《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前必须认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前提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认定事先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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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四川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负责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条款进行调研论证。5月4日至12日、6月9日至16日,课题组分两阶段在四川省内部分工商局以及重庆、浙江、江苏、上海等地调研。通过调研,课题组整理出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搜集了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执法经验和修订建议等,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