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刑事诉讼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三大环节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这三个环节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关键环节,对刑事诉讼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这三个环节对证据进行的审查也就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新实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方面进行了较的大改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但是对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这三个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细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2013年《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在证明标准解释性规定中加入了主观元素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即使"排除合理怀疑"的引用可能会带来更多、更新的问题但它却体现了我国证明标准向主客观相统一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未必要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而崇洋媚外,完全照搬或移植国外标准,完善这一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5.
中国法学界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相关规则的引进,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构想。然而,学者们的探讨始终囿于证人出庭的"义务性"及人权保护等方面,没有去追问是否在任何制度体系中证人均有出庭必要这一问题。中西证明标准的差异,对证人作证制度有着根本的影响,中国只有在重构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借鉴大陆法系的有益做法,才能真正为证人出庭提供强大的现实动力。 相似文献
6.
李娟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16):127-12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问题之一.证明标准是刑事司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明标准特点是以客观性为认识支撑点,是认识论的乐观主义,是技术性不足与解释的多义性.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括为证据确实、充分,从现实司法情况看,真正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尺度难以界定.在诉讼活动中,不仅在实体上要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证明标准,在程序上也应以合法、公正和有效率为证明标准,实现公正与效率并举.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合理构建对于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判定有关事实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并没有突破价值与现实的二元困境。综观法治国家的立法例,分析学术研究的不同路径,毫无疑问,构建证明标准的突破口就在于先将价值维度与事实困境二分,进而创造出蕴含价值维度而又尊重现实局限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
由于内地、香港和澳门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证据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使得在区际民事诉讼中形成某种法律障碍,尤其是诉讼证明标准。主要体现在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两方面。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理活动中的证明标准、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具有同一性。行政复议证明标准具有合理性、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即行政复议分别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优势”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11.
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表现形式、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方法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它起源于美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追求破案率等是非法证据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本文欲探讨各种不同的非法证据的效力,以便从法律的高度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目前对于刑事错案造成的严重结果主要是通过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的方式来消除影响,这种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之外,也与当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不无关系,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的不合理理解和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因此,预防错案的发生,必须从完善证据标准制度开始。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妨碍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我们有必要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内涵特征、法理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以便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 相似文献
15.
证明妨碍行为不仅是对公法秩序的违反,同时也是对私法权利的侵犯。若要充分发挥证明妨碍制度的机能,规范民事司法证明行为,抑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我国需尽快加强立法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16.
17.
18.
在我国合同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受损害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这里的部分原因在于,由所失利润构成的可得利益往往缺乏证据或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突破传统证据确定规则的束缚,对守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降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扩大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种类,如原告以往的业绩、原告的利润预测、原告在其他场合的业绩、他人的类似业绩、被告后来的业绩等. 相似文献
19.
姜作利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6):5-1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远比发达国家更严峻的人类生命与健康问题。专家组在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争端审理中,逐渐确立了一些严格的证明标准,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胜诉的难度,为发达国家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人权提供了机会。可喜的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最近的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的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方面,开始关注成员国的主权和人权问题,适当增加了申诉方的证明责任,降低了被诉方(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证明标准,为发展中国家在相关争端中据理力争提供了理论和判例依据。中国应该充分利用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争端中证明标准的新发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主权和人权。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