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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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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部纪事     
一位失去信心的维权者江西省丰城市一位村民来信:2000年我任村主任期间,在外地乡镇看到一本《乡镇论坛》,一下子喜欢上了,觉得真是村干部的良师益友。我记了邮发代号,第二天就到邮局补订。现在我不当村干部了,还是坚持订阅这份杂志。我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宣传好,让乡村干部订阅,因为她确实是基层干部的好帮手,是农民的好朋友。2003年《乡镇论坛》第九期“村治咨询”答复了我的问题,我表示感谢。但我没有按你们的答复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我知道,维权路上是多么艰辛和坎坷。在我们这里,任免村干部是镇里说了算,根本没有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相似文献   

2.
编辑部纪事     
村干部呼唤《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近日,河北一位村党支部书记,给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詹成付写来一封信。詹副司长阅读了来信后,特意请张明亮司长阅示,他认为,“这位支部书记还是肯动脑筋的,有些意见较中肯”。张明亮司长在阅读了这封来信后批示:“可以登在《乡镇论  相似文献   

3.
村治咨询     
补报村委会分设手续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的干部来信问:我们乡的良友口村有良东和良西两个自然村。1994年,经两个村的干部群众同意,分成两个村民委员会,工作上各自管理,经济上单独核算,换届时单独选举。但是,由于当时乡政府没有按程序报批,上级政府至今对两个村不予承认。请问,再申报分村时,是否需要召开村民会议?答:来信所提问题,涉及到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法律条文看,…  相似文献   

4.
近读《乡镇论坛》2006年2月上半月刊由黄赞有、明辉撰写的《村里公章镇上管》一文,颇感震惊,该文介绍山东省高密市姚哥庄镇全镇62个村的公章全部收归镇经管站统一管理。笔者认为:此举有悖法律,村两委公章是村党组织、村民自治权利的象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村章镇管如何实现法律这一规定?文章介绍村章镇管是为了遏制村官权利滥用,但村章镇管又何尝不是基层政府权利的滥用?又如何便利群众需求?出于防范村干部乱盖公章而把村两委公章收归镇统管这一做法实属对村民自治进行…  相似文献   

5.
海南省文昌市一村干部来信说:我是《乡镇论坛》的忠实读者,对每期的《乡镇论坛》都认真阅读,以指导自己的工作。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我所在的镇的政府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为由,在土地承包给村委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未通过村委会同意就签订承包合同,请问是否合法?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相似文献   

6.
不公开怎能不骂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付占东读者给本刊编辑部来信说:今天无意中读了你刊评论员写的《村务公开贵在实》(载《乡镇论坛))1998年第2期——编者注)一文,使我想起了前些日子在《人民日报》上读过的《给村民一个明白》。两篇文章我都读了不止一遍,可是越读越令我困惑和不解。要说对文章的意义和内容,我都能理解个八九,使我不能理解的是,既然中央和上级政府都明确规定出“村务公开”这样好的政策,那为什么我们村就不能坚决执行和顺利实施呢?再说实施村务公开也并不是单方面“给村民一个明白”,重要的是还“给干部一个清白”,难道说村干部就不想要…  相似文献   

7.
目前,有些地方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就是把村集体资金和财务核算委托给乡(镇)政府代管。应当肯定,“村账乡镇代管”在当前农村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财务秩序比较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农村“三乱”,促进了廉政建设。但是,1998年修订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可见,村集体财产属于村民,由村民选出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村账乡镇代管”这一做法不符合村民自治的精神,有违村…  相似文献   

8.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面对两个“直接”和一个“不得干预”的选举办法,乡镇政府应如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通过山东省济宁市北宿镇连续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我们认为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协助各村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严格控制干部职数《村委会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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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大报的头版有这样一条新闻:淮河邱家湖段发生多处险情。副标题是:一村干部防汛不力被提请罢免。文中这样写道:“半岗镇镇长郑法光经调查,建议暂停责任人张郢村村委会主任蔡玉连工作,并提请镇人大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按照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必要时可由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授予镇长暂停村主任工作的权力,更没有授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村主任的权力。上述报道中提到的那位镇长,不知是对村民自治制度不够了解,还是故意逆法而行。不管怎样,作为对村委会工作负有指导之责的一级政府的领导者,做出这样的决定,着实是令人遗憾的。  相似文献   

10.
《乡镇论坛》2006年1月上半月刊《编辑部纪事》中刊登了河南省新野县某村干部询问如何维权的来信摘要,信中说:2004年村里没有完成乡政府计收水费任务。包村干部要求每个村干部拿出4000元,谁拿不出就写辞职报告,无奈村干部只好借钱把款交上,交不上的已被免职。2005年收社会扶养费时又故伎重演,包村干部说免谁就免谁。笔者认为,该乡政府这样做是违法的。村干部维权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依靠法律维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相似文献   

11.
在县乡机构改革中,一些乡镇为完成精简人员硬指标,硬性向村支两委下派干部,以减轻 人员分流压力。但是,笔者调查时群众反映,乡镇干部分流进村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首先,乡镇干部分流进村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任免必须经过村民的选 举和罢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支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也应当通过所在村党员大 会表决。依上述法规,乡镇只有向村级组织提出干部任免的建议权,而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 地对村干部直接任免…  相似文献   

12.
村治咨询     
村干部不公开村务村民该怎么办河北省柏乡县南马村村民来信反映:该村2000年卖地款中的90多万元下落不明,村民要求公开账目而被村“两委”拒绝。从2002年12月份至今,该村村民先后80多次到县、10次赴市、9次赴省、4次进京上访,至今没有结果。村民们感叹:难道村务公开就这么难!他们问:村务公开是否有法可依?遇到上述情况村民们应该怎么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在村级工作中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有政策依据。首先,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而且对公开的时间和…  相似文献   

13.
《乡镇论坛》2008,(10):19-19
安徽省宁国市民政局汪建民同志来信说:我是一名从事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民政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前,“村”都称之为行政村,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村的概念就应该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应是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又是一个组织概念,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请问,现在的“村”该怎么称呼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14.
《乡镇论坛》2006年2月上半月刊发表了《村里公章镇上管》一文,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由乡、镇政府管理村里的公章,违反了村民自治原则,并不是一件好事。按照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可以独立从事有关法律活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即农村党支部,按照党的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党支部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他不能对外从事有关法律上的活动。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上,乡镇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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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咨询     
如何判断村委会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区别  最近,一乡镇人民政府在给本刊的来信中问:村委会是属于国家机关范畴,还是属于社会团体范畴?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工作中,是否属于履行公务?  答:作为一种组织,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性质已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宪法》的这个规定,已经把村委会的性质表述得很清楚了,那就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尽管《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  相似文献   

16.
我国近80%的人口在农村,有乡镇44928个、乡镇干部300万人;有村民委员会832987个、村干部358万人。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构成“乡政村治”模式。乡政与村治衔接互动问题,关系基层民主发展的前途命运,应力避“三化”。  相似文献   

17.
笔者在2002年6月上半月刊《乡镇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不妨算算这笔账》的短文。近日,笔者接到山东省栖霞市蛇窝泊镇人民政府两位干部的来信,他们在信中对笔者提出的关于乡镇与村都应在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应以平等的身份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没有权力直接停止村委会干部工作等观点提出了异议。两位同志在信中说:“我曾经在一个村的村委会议上讲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村委会班子上不能为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下不能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就应该自动辞职。如果赖着不辞,就应该停止其工作,直至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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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错误的叫法1996年3月22日晚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一条吉林台和中央台报道的新闻里,听到“村长”、“村政府”的叫法。应该指出: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把村民委员会称为“村政府”是错误的。要规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称呼。《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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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一村民来信:2002年他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原有5位村干部,这次税费改革以后,只选了3位村干部,原村委会主任落选,群众非常高兴。但是办事处下文任命原村委会主任为村党支部副书记。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3条第3款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办事处下文任命村党支部副书记的做法是有制度依据的。但是,由于原村委会主任在换届选举中已经落选,根据有关政策要求,此人不宜再担任村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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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不可直接任免笔者从县机关下到乡镇工作三年,发现乡镇直接任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一个普遍现象。今年我们这儿是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个别乡镇仍采取直接任免的办法。这种直接任免村干部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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