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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面对两个“直接”和一个“不得干预”的选举办法,乡镇政府应如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通过山东省济宁市北宿镇连续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我们认为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协助各村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严格控制干部职数《村委会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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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大报的头版有这样一条新闻:淮河邱家湖段发生多处险情。副标题是:一村干部防汛不力被提请罢免。文中这样写道:“半岗镇镇长郑法光经调查,建议暂停责任人张郢村村委会主任蔡玉连工作,并提请镇人大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按照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必要时可由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授予镇长暂停村主任工作的权力,更没有授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村主任的权力。上述报道中提到的那位镇长,不知是对村民自治制度不够了解,还是故意逆法而行。不管怎样,作为对村委会工作负有指导之责的一级政府的领导者,做出这样的决定,着实是令人遗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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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乡机构改革中,一些乡镇为完成精简人员硬指标,硬性向村支两委下派干部,以减轻 人员分流压力。但是,笔者调查时群众反映,乡镇干部分流进村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首先,乡镇干部分流进村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任免必须经过村民的选 举和罢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支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也应当通过所在村党员大 会表决。依上述法规,乡镇只有向村级组织提出干部任免的建议权,而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 地对村干部直接任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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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论坛》2006年2月上半月刊发表了《村里公章镇上管》一文,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由乡、镇政府管理村里的公章,违反了村民自治原则,并不是一件好事。按照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可以独立从事有关法律活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即农村党支部,按照党的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党支部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他不能对外从事有关法律上的活动。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上,乡镇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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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80%的人口在农村,有乡镇44928个、乡镇干部300万人;有村民委员会832987个、村干部358万人。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构成“乡政村治”模式。乡政与村治衔接互动问题,关系基层民主发展的前途命运,应力避“三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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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2002年6月上半月刊《乡镇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不妨算算这笔账》的短文。近日,笔者接到山东省栖霞市蛇窝泊镇人民政府两位干部的来信,他们在信中对笔者提出的关于乡镇与村都应在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应以平等的身份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没有权力直接停止村委会干部工作等观点提出了异议。两位同志在信中说:“我曾经在一个村的村委会议上讲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村委会班子上不能为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下不能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就应该自动辞职。如果赖着不辞,就应该停止其工作,直至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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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不可直接任免笔者从县机关下到乡镇工作三年,发现乡镇直接任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一个普遍现象。今年我们这儿是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个别乡镇仍采取直接任免的办法。这种直接任免村干部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