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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号”,通俗地讲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商标权与商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尤其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引发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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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商标法理论认为,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是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如果仅因为商标未注册而阻却了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无依据,也有悖于商标使用中公平诚实原则。本文认为商标权是未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保护的依据,而商标权的取得是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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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与商号不仅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服务和商事主体,而且还承载着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争夺市场而出现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也在所难免。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就成了十分迫切的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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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纠纷实质是企业名字中字号与商标名称的纠纷。两者都是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分其身份或其商品服务的标志。笔者结合近期的一起投诉案例,探索两权冲突之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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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原因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形式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将与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产生种种冲突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两套并存的法律规定不完备所致,因而不能有效地防止冲突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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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商品化权等遭受侵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注册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报喜鸟”$图形、汉字、汉语拼音%受《商标法》保护。同时,“报喜鸟”作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核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保护。该公司经有独创风格的营销、广告宣传及产品本身而在“报喜鸟”文字及图上建树起的“商品化权”,受《民法通则》$尤其是其中第四条%保护。上述三种不同权利,有联系,有区别。其中注册商标权在我国最明确,保护力度应当最大,企业名称权稍弱,但并非没有保护,有时也并不可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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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上新台阶。大批外企涌入中国市场后,我国的本土企业日益意识到商标和商号对企业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企业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不断发生冲突。近年来,两权冲突的形式不断地升级创新,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目前,在商标立法中确认商号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将企业名称的注册与商标的管理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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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 ,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 ,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 ,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 ,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 ,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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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云南省高级法院最近终审判决的福成商标侵权纠纷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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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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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以及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本文认为,应当依据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衡量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以有效解决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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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是一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权利,属无形财产,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如何处理,从而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随着立法进步,对该权利冲突处理之方式也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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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我国贸易与服务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发生着权利之间的冲突,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之冲突.是指商标中的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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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形式、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本文所称的权利冲突,指的是同一知识产权载体上同时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分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常见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更准确地说,就是商标与字号的冲突。曾经被国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