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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冲突及完善设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缔约国给予保护。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地大物博,历史悠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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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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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地名的正当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所作的定义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常见的使用方式是地名,对地理标志中地名正当使用的理解见仁见智,也是目前困扰市场主体正当合法使用地名的障碍,值得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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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是通过《商标法》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概念援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的概念,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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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GIs)的历史背景、概念、及相关的国际协议地理标志(GIs)是历史上最早商标类型之一了,甚至是在意大利刚开始生产葡萄酒时,原产地标志就用在容器上区分酒类的等级。18世纪国际贸易开始发展,一些商品因来自于特定的地区而在国际市场上畅销,[1]这样一些商人不仅用各种标志标示商品的产地而且把标志使用到商品自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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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从词义上讲,应该与原产地名称等同,均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质包括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点。无论是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还是从国内农业、质监、工商部门有关地理标志管理规定中,均能得出该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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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地理名称、商品的特定质量、商品的信誉及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成为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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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原产地名称是法国法最早使用的概念,也是法国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1]早在195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大会,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框架中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中签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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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表示某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区,该产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所涉行业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和特定工艺产品加工业。我国有着几千年农业文明史,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文化背景孕育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根据中都联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课题组在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截至去年,我国已受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共323个。从区域分布的角度看,以我国长三角地区最为丰富,其中浙江拥有42个地理标志,江苏拥有15个地理标志。倘从长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趋势分析,随着该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周边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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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并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此案裁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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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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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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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去年底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提起地理标志商标维权事件,引起社会舆论巨大反响。此次风波所暴露的如潼关肉夹馍一类的地方小吃是否应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的问题值得思考。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是否有禁止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理范围内的商家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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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景德镇陶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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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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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在我国的保护还只是最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