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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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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洁 《商展经济》2024,(2):94-97
许多大型平台为了维护优势竞争地位,排除或限制潜在竞争者,在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竞争时,依托算法、数据和平台规则,通常给予自身更优惠的待遇和更便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引发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扼制其他经营者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竞争隐忧,滥用行为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性质的界定在理论界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符合理论与实践逻辑。规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借鉴域外“守门人”制度,构建《数字经济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2.
数据是平台创新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优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借助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利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和管理权滥用等数据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创新。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模式下规制垄断行为路径的适用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等问题,本文基于“互联互通”视角,立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优势和潜在隐患,讨论“互联互通”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治理效用。  相似文献   

3.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关注。其中自我优待作为一个新兴热点,频繁出现在调查报告与立法新规中,但我国尚未对其内涵外延、规制方法等有明确的界定。本文将界定自我优待的具体外延以区别于其他垄断行为,分析传统反垄断法对自我优待的可行规制方法,探究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更新路径,参考国外最新立法以期为我国之后的规定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4.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相似文献   

5.
<正>反垄断机关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受技术创新、双边市场、跨界营业、用户黏性和网络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技术难度。欧盟、美国的反垄断机关探讨绕过反垄断传统分析框架,化解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题,创设守门人和主导平台,探索反垄断规制的新路径,很有启发。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关,也应打破传统反垄断的思路,对平台事先确定守门人和主导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使反垄断监管重心从事后向事前倾斜,  相似文献   

6.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7.
界定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本文在阐述某水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然后详细阐述了界定相关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和路径,进而对案件进行了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8.
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的新概念、新特征,使得我国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违法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应的现象。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且存有滥用行为?需要改进认定方法,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实践增加一些新的衡量指标及优化建议,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如此不仅可规制、约束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同时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商》2015,(15)
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对判定某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范围界定过宽,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相反,界定过窄,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则相对较高。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前提。根据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我们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角度对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并结合SSNIP分析法,理论上廓清相关市场的界定,促进反垄断法实践的开展。  相似文献   

10.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11.
搭售是美欧国家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国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搭售行为是否成立,笔者将美国、欧盟和韩国对微软搭售浏览器行为的处罚中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2.
价格挤压是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纵向一体化厂商通过控制原材料价格和终端产品价格阻止其下游竞争厂商获得合理可维持利润率的行为。国内反垄断相关法律中尚缺乏价格挤压行为明确的分析思路。本文借鉴欧盟规制价格挤压行为的分析框架,按照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评估、价格挤压行为评估几个步骤对规制价格挤压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进行反垄断规制提从思路建议。  相似文献   

1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已毋庸置疑,但对于滥用相对经济强势地位的行为是否也应由反垄断法规制仍有疑虑.相对经济强势地位行为本质属性决定了对其滥用加以强制规定的必要性,本文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滥用相对经济强势地位行为的规制,以期引起我国立法对于该行为的关注,并据此设计合理可行的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伴之而来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就包含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然而,由于自我优待行为的隐秘性和独特性,目前我国对该行为仍然缺少系统、具体的针对性规定,对于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如何规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5.
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16.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20.
算法技术的出现与进步衍生出了大数据“杀熟”行为,“杀熟”行为会对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基于新《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力约束,本文在对比各部门法规制该行为的利弊后,提出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类行为。根据分析现行反垄断相关法律在规制该行为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多元共治的解决办法,为完善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提出优化路径,实现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滥用数据和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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