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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挑战,即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技术制约导致监控和执法难度加大以及对制度和法律层面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四条规制路径。通过引入企业合规治理、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立法以及培育或引入新的平台,规范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4.
平台企业的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亦产生了严重的垄断和不当竞争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增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本文在梳理欧盟、美国及我国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背景的基础上,探讨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遵循“强制监管、谨慎监管、事前预防”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平台企业应建立内部竞争合规治理体系、强调管理者合规意识、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等应对策略,降低平台企业规制风险、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和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相似文献   

6.
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包括平台经济发展与限制的权衡、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反垄断受到技术制约等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数据驱动型市场中,平台企业拒绝开放数据将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为迅速恢复数据驱动型市场良性竞争状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个案中责令平台数据共享是数据垄断的最佳治理策略。基于必需设施原则的数据共享不仅能对数据垄断行为起到规制作用,促进反垄断执法价值的实现,亦能从反垄断角度回应互联互通的新趋势。但数据共享运行机制也存在着破坏个人信息保护、抑制市场创新、引发其他反竞争行为等潜在风险。为此,数据共享的适用还应秉持审慎态度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合理权衡竞争、隐私保护和创新的关系,完善后续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9.
2020年《反垄断法》迎来了11年以来的首部修正草案,将平台经济纳入规制范围内。目前,国内外反垄断的案例层出不穷,2021年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被罚,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律的关注。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有“二选一”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平台封禁行为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这些新型的垄断行为,给认定平台构成反垄断带来了新的难题。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拓宽规制思路,优化规制方法,创新规制手段,以期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美国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调整规定必须结合其反垄断司法实践,梳理美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原则、方法及基本情况的演进脉络,探讨美国反垄断经济理论和政策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调整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的争议出发,首先以美国和欧盟为典型,指出了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相关差异,进而从判断方法、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等角度阐述了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具体困难,然后论证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经营者承诺制度在此类案件中的独特优势,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说明了如何在相关案件中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13.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垄断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难题。2007年美国丽金案确定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规制适用合理原则,但如何运用合理原则仍然面临不确定性。丽金案后美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规制方案。本文着重介绍了分类型配置举证责任的方案,期望我国未来在立法与执法中予以参考。  相似文献   

14.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当平台从业者以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作意向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关注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审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  相似文献   

15.
林超 《商》2016,(4):239-241
在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原则有两个,一个是本身违法原则,另一个是合理性原则。对反垄断法违法确认原则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清楚认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垄断,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法案,开始了一百多年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其反垄断的违法确认原则也在实践中不断的调整适用,总结美国反垄断违法原则的历史变迁进程,有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及吸取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16.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17.
郑建伟 《商场现代化》2006,(2Z):233-234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显著提高,跨过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为维护本国利益,许多国家在其反垄断法申都规定了域外效力。面对着跨国兼并的不断出现,我国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已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需予以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及“效果原则”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反垄断立法选择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目前在该领域少有执法实践。于此,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剖析了反垄断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的基本关系,探讨了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而在借鉴国外经验和阐述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对数据进行权利化的明文立法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重点仍集中于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即个人数据交易的合规体系构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多以隐私及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全球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而针对数据交易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各国目前都没有专门性的立法出台,但欧盟与美国在数据流通领域通过指令或判例对数据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20.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显著提高,跨过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为维护本国利益,许多国家在其反垄断法中都规定了域外效力。面对着跨国兼并的不断出现,我国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已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需予以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及“效果原则”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反垄断立法选择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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