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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近年来由于中南美洲国家推行清关无纸化,海关实行新的放货政策,船公司及码头失去对于正本海运提单放货的操控,即使发货人持有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收货人亦可直接提货。新政对常见的以FOB贸易术语、30%预付款70%见提单副本付款成交的中国出口  相似文献   

2.
国际贸易中商业信用下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和赊销.我国中小企业卖家鉴于风险控制考虑,对未建立起良好信用关系的客户,都慎用以上支付方式.但碍于信用证支付的繁琐和费用以及国际买家的坚持,大多数中小企业卖家都能接受其中的两种支付方式:一是买家电汇(T/T)30%定金,卖家开始做货,交货,买家在收到海运提单副本及其它相关单据的电子文件后,电汇(T/T)支付70%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出海运提单正本或做提单电放,买方提货完成订单;另外就是付款交单(D/P),即卖方按合同的要求交货并提交单据给托收行并转代收行后,由买家付款后领取单据提货,完成订单.这两种支付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基本上是安全的,被广大的中小出口企业所采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容易被卖家忽略的风险,需引起中小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3.
向彩芬 《大经贸》2008,(3):70-71
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6日,原告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原告称,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间,原告与韩国某公司签订服装贸易系列合同,由原告分期分批向韩国公司出口。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分批委托被告承运出口服装,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相应正本提单24份,而韩国公司并未付款赎单。  相似文献   

4.
俞涔 《对外经贸实务》2006,24(11):48-50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简介 某年的 8月 10日,中国某公司(简称 A公司)与美国 D公司签订了总价值为 9, 752,145美元的轻工产品出口合同,双方洽谈时,美国 D公司总经理麦克以"加速资金周转"为名,要求中国 A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将提单正本寄给他,让他先行提货,支付方式采用严格控制使用的 D/P、 D/A两种风险性极大的托收方式.美国 D公司保证在提走货物后会如期付款.A公司考虑到这是一笔大生意,就同意了对方的要求,陆续向美国 D公司发货,并在货物装船后将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美国 D公司.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项下无单放货的现象越加普遍,有关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是否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8.
2008年4月,上海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洽谈一笔70万美元的出口散货。双方基本达成协议后,B公司提出,为减少银行费用,要求在收到A公司正本提单传真件5日内,电汇30%赁款,其余70%货款以信用证结算。双方合同中约定,只有在T/T支付30%贷款后,B公司才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提单等凭证;  相似文献   

9.
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历了快速的海运事业的发展,使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时常会出现货物已经随船运送到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确保及时安全地到达,而出现"货等单"的情况。本文以电放提单为研究对象,主要结合国际海运运输流程,运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的方法,总结出相应的类型,对电放提单所产生的原因,以及与电放提单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析。提出在国际海运实务中应当分清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区别,在业务实践中,从安全性和便利性,成本上的权衡中来谨慎地采用电放提单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为从事国际海运的企业与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具有行业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公吨货物的贸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B收到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  相似文献   

11.
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的海运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是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提单丢失或买主无力付款赎单等。无单放货但对有关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银行存在潜在风险,破坏了提单信用制度。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当中,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占了很大的比例,加快单证流转速度无疑有助于解决此问题,简化提单内容多采用简式提单、付货托运人迅速交单、缩短银行的审单时间等。实务操作上,还可以采用新的运输单证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减少无提单放货的发生及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害。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过程中,货运单据对于出口商的顺利结汇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由于出口商对海运提单、货代提单、FCR三种单据之间的差异缺乏充分了解,从而影响企业的安全收汇.通过对船东提单、货代提单和FCR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出口商能充分理解并在结汇时正确选用这三种货运单据.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市A外贸公司于2005年5月5日与印度B中间商签订了数量为100吨、金额为7万美金的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该中间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最晚装期为2005年6月10日。该信用证于5月25日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通知行)收到正本信用证后,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完成了装运;6月12日收到正本清洁提单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连同发票、箱单等其他单据传真给B中间商并要求其传给最终用户;次日通知行审单认为无误后于当日寄出整套单据,要求开证行(印度最终用户所在地银行)付款;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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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们对运单及其原则并不陌生,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和航空货物运单更是了如指掌,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海运单的做法却很生疏。这是因为海运单是近十几年才产生的,且在国际上未广泛使用。自从1500年提单问世后,海运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就一直是通过提单的转让来实现的。提单则成了国际海运的唯一媒凭。但是,近500年的实践足以将利用提单在目的港交货的不便全部表露:如按正本提单放货,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还未经承兑或付款取得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提单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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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公布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对比,但链式销售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所谓链式销售主要是指对国际或者地区间在途货物的连环转售现象。由于中间商无法实质性掌控在途货物,因此通过取得单据和转卖单据成为链式销售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链式销售中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一、案例介绍出口商T与某客户达成一批糖的交易,货物出运后取得指示提单,但由于对方反悔,交易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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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本提单放货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不仅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惯例,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然而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运输时间特别是近洋运输时间逐渐缩短,在此情况下提单的流转仍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环节多、速度慢,往往货物已抵目的港而提单尚在途中,从而造成港口堵塞拥挤、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增加。为了缓解这种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收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予以放货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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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在这种付款方式下,卖方将提单背书给付款行并提交其他单据,以获得付款。一般认为,这时付款行对货物拥有一种默示的质押权。如果开证行拒付,付款行可向卖方追索,如卖方不返还货款,基于质押权付款行可以拍卖货物。银行的这种质押权是以卖方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反之,则银行无质押权。如银行不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是不能以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方式处理货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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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发生的一宗提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争议事故中,当我某外贸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某家国外客商申明:我方提交的单据,完全合乎客方“过去接受过的”做法,并请立即赎单付款时,这家客户对我方的答复却是:“过去接受过的单证,并不说明都是正确无误的……”,藉以拒付贷款,结果我方遭受严重损失。客户的答复对我们明确地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客户“过去接受过的”做法,尤其是某些“通融的”做法,并非现时定会同意照办的!这一问题很值得我们外贸公司的同志重视和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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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所具有的一个很重要特征就是银行以提单等相关单证作担保而对受益人做出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在提单担当此种担保功能时,银行对于提单享有的是质押权还是其它担保权利?银行能否为了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利而行使诉权?这些问题都关系到银行能否完整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具有探讨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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