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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相似文献   

2.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为企业投资中两种不同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投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收益;股息所得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已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种所得都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所得,如果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该还原为税前收益,然后并入投资企业所得,补缴差额税款。依照会计制度,企业应根据其采用的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上对投…  相似文献   

3.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产生的损益、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差别较大,主要表现为:(1)由于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属已税所得且与税法确认投资所得的时间、标准不同,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2)只有在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率(以下简称适用税率),且被投资单位不  相似文献   

4.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主要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为依据,而申报纳税则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等项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本文将着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并结合实例说明申报纳税时应作出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5.
股权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方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投入被投资方企业按协议获得固定收益,二是投资方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投入被投资方企业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按股承担风险分享收益。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股权投资方式下的纳税筹划问题。  相似文献   

6.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来执行。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投资收益和投资处置损益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不同,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必须分析和处理股权投资业务对于所得税的影响。本文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处理程序,逐一分析各个环节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差异,并举例说明股权投资影响下期末所得税的计算及其处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本文按两种方法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坏账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然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对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会计政策与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差异造成了税前会计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贵刊2005年第8期的《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的观点有几处值得探讨。我们知道,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文的主导观点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建议:先分配,后转让,即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先由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以减轻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从而提高税后净收益。但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处理上有值得探讨之处。捐赠资产产生股权投资准备不应作为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9.
史俊 《上海会计》2003,(9):38-40
一、 股权转让损益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规定》):(1)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作者注)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3)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4)股…  相似文献   

10.
一、单项选择题1.某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3年税前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为90万元,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为18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2003年应交所得税为()万元。A、99;B、148.5;C、118.8;D、128.7。2.甲企业投资乙企业,占乙企业40%的股份。乙企业当期实现税后净利润800万元,甲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计算缴纳所得税,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 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 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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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所得是企业税后的利润,是已经完税的所得,因此投资者对于分回的收益一般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  相似文献   

13.
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在核算投资收益时会产生纳税差异。其中,会计和税法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基本相同,对股权投资的规定则有较大区别,本文主要就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差异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一)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二)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四)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五)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六)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三、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  相似文献   

15.
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如果存在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差异,在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通过《纳税项目调整表》将其已并入利润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其补税问题。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  相似文献   

16.
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一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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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方面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如用固定资产抵债,会计上采用债务重组的原则,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税法上是视同销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对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资产转让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对投资资产合同认定价值高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企业的一…  相似文献   

18.
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投资资产的概念,投资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般存在两种收益: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所获得的收益。本文分析了上述两类收益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再对若干实务问题进行思考,供纳税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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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如果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在20%以上,投资企业对于该项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发放股利,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都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权益法核算,同时调整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利润等情况时,再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都直接集中于收到已发放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益上,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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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是企业应税所得的重要内容。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不一致,导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该差异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进行反映。本文依据《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设计原理,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该表的填报方法进行了解析,明确了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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