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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以下,我将就“主观因素”所涉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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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结、交流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经验,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经验交流会7月5日-6日在山西太原召开。来自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个重点省、市、自治区的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副局长共97名代表出席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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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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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形式,反向混淆近些年来逐步引起工商执法部门的深入思考。反向混淆较一般的正向混淆,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寻更为妥善的冲突解决之道。一、"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对反向混淆作出明确规定,却面临诸多商标反向混淆纠纷,其中的相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一)"反向混淆"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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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需要进行诉讼。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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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厂家鉴定结论”由涉案商品相关的合法生产厂家作出,其在案件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鉴于商品特性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逐利性,“厂家鉴定结论”并非一定或总是靠得住;但它却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其蕴含的商标权实质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当事人权利平衡等重要法律问题,值得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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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卖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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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而且极为隐蔽,商标侵权的形式亦由最初的单一化向复杂化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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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满足前述构成要件的,即可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国,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呢?笔者曾参与代理了德国戴姆勒公司诉三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侵犯其三又星商标的侵权案件。通过代理该案件,笔者注意到在英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与在我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将对英国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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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是我们工商系统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作当中一项持久的工作。当前,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方案,按照总局的部署,充分发挥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能。工商部门保护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保护。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有司法保护,也有行政保护,但是大部分国家是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海关保护。而有一支活跃在全国各地的工商队伍是我国特色,我们司法行政双轨并行的保护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年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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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对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保护,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以保护商标权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制他人的正当权利。商标权的保护,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在国际上和我国商标立法上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十七条.对商标权的限制做了原则性规定:“缔约方可以规定对商标所赋予权利的例外,例如善意使用描述性词语等,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应考虑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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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片面强调商品的部分功能、用途,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他人在该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在先商标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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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上购物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或预订各类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正渗透进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这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商业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作为一大媒体,是商业广告发布的重要途径,电子商务活动中亦需使用商标,随之而来的是网上各种商标侵权问题。继去年9月易趣网因其用户在平台上售卖假货在济南被控商标侵权后,今年3月份,易趣网又因其用户在其平台上出售ONLY、JACK&JONES等假冒名牌产品被丹麦的21日公司在上海指控商标侵权;今年6月份,淘宝网也因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店出售和使用与PUMA、彪马“豹图形”产品有关的假冒商品和网店图标被德国波马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广州被诉商标侵权。在这几起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纠纷中,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商家均被作为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牵涉其中。究竟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在网上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在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中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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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