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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魏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某。当时李某喝醉了酒,正骑自行车载着5岁的儿子回家。魏某见状主动提出帮助李某带孩子,李某应允。魏某载着李某的儿子返家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的儿子左侧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各方达成协议: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分别赔偿李某儿子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4500元。法不容情,助人送小孩出了事照样赔偿@赵大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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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弟弟登记了一辆小轿车的入户手续。2001年10月26日,他弟弟驾驶该车在姜堰市某路段行驶时撞上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此人脊髓损伤伴右下肢不全瘫、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医院治疗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姜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的弟弟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大队就此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受害人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的弟弟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损失合计3789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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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5日,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吴某驾驶三轮汽车将骑自行车的占某 (后载汪某)撞伤后逃逸。伤者家属报警后租车、雇人四处追查肇事车辆。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布控追逃。吴某迫于压力,于17日投案自首。占某,汪某住医院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二人把吴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5万元和请人追逃的费用。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吴某赔偿占某、汪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5万元,同时赔偿其租车,雇人支出381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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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小龙与8岁的小虎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一日下午放学后,小虎骑自行车载着小龙回家,骑出大约200米时,自行车突然摔倒,致使小龙腿部受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8千余元。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小龙的父母将小虎的父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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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朱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将骑自行车的鞠某撞伤,致右锁骨骨折。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鞠某无责任。经交警调解,鞠某与朱某自愿达成协议:朱某据实支付鞠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合计6494.84元,于2003年8月5日前以现金结清。双方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朱某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义务。2004年5月,鞠某进行二次手术,经鉴定为伤残十级。2005年11月29日,鞠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鞠某称自己已经残疾,尽管有赔偿协议,但赔偿金额不包含残疾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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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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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江某驾驶吴某的轿车与姜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赔偿其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8238.9元。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吴某提供了借用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借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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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0日傍晚,浙江省衢州市司机李某开小货车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王某撞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日后死亡。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司机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穿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经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同等责任认定不当,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司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290元。常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司机认为,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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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人挪车,招来民事赔偿【案例】王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他人车辆堵住,见对方车内无人但钥匙并未拔下,便决定将车挪开。谁知,当王某停好对方车辆推门下车时,将驾驶摩托车的吴某撞倒。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个月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某损失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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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湖南省益阳市受雇于徐某的司机牟某开奇瑞小客车将一名骑自行车人撞伤。经医院诊断.伤者重度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左锁骨闭合性骨折。交管部门做出事故认定.牟某违法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伤者负次要责任。后经交管部门调解.奇瑞小客车主人徐某一次性赔偿骑自行车人各种损失8万元。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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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18时许,杨某驾驶车主刘某的大型货车沿省道227线行驶。在超车时与骑自行车的村民马某相撞,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马某的亲属遂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刘某和肇事司机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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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一辆豪华中巴车,高速行驶至一村庄出口处,突然从村庄内窜出一名骑自行车的儿童,王某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将骑自行车儿童撞成重伤,按责任赔付了医药费等2.4万余元。笔者问王某为什么不采取制动措施时,王某张口就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当时那种情况只好‘听天由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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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掉进公路上的一个坑中不幸摔伤。她将北京市密云县公路局告到法院,双方在祛庭主持下握手言和,由密云县公路局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去年1明10日侧10左右,王女士下班后骑自行车与同事匆匆往家赶。行驶中,王女士连人带车掉进一个坑中摔倒,众人将她送到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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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0日,陕西省商洛市农民良某的丈夫王某因骑摩托车不慎摔伤。良某闻讯后,让本村的小李开农用三轮车带他到事故现场救助。到达后,小李拉上王某就送往医院。途中,小李在公路上调头时,与对面的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对方车上的5人受伤。5人住院共花医疗费5万元。经交警队认定,小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良某认为,小李救助的行为是自愿的,撞车是因为小李的驾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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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8日早晨6点左右,北京市昌平区刘某骑助力自行车撞到正在散步的张某后腰上,张某倒地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1天后死亡。昌平区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行走地点超过了距离路边一米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张某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3万元。4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按赔偿标准计算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3万元,确定刘某赔偿80%,即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骑车撞死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