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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实施第7号局长令《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免检制度)。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产品免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对于有效控制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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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有免检资格的,其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重新提出免检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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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个别中国名牌产品或免检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些媒体借此对实施多年的名牌、免检制度提出质疑。中国名牌和免检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本期质量会客厅特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先生,请他就此为我们释疑解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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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3):45-45
企业十分关注产品免检工作,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如何申请免检并且有什么条件? 1、申请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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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岚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7,(11):25-27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示了2007年度拟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在1000多家企业里,福建有66家企业榜上有名。继续保持了免检产品总量和当年获得数量全国第五的位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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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些进退两难的情形:一是如若履行合同,将给本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二是如若不履行合同,又担心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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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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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禾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6,(4):10-13
国家免检制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获准国家免检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实行国家免检制度同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活动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质检部门扶优扶强,减轻企业负担,扩大我国优势产生及产品的社会影响,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三大举措。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相关文件,对2006年度免检工作进行了部署,省质监局也已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质量部门积极组织我省企业申报国家免检产品。我省企业应对2006年度免检政策充分了解,才能顺利申报国家免检产品。[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