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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抵押权登记是多头登记,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为了有效发挥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功能,理论界普遍认为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但如何统一学界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实行统一登记,其他财产抵押登记维持现状的部分统一观点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2.
蔡斌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9,22(6):76-80
商业银行对企业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的形成,既有商业银行及其客户自身的原因,还有法律规定不明晰,抵押权实现的程序繁杂,担保登记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登记抵押登记部门整合的问题、抵押优先权的问题、抵押登记信息高效公示的问题等,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抵押担保贷款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刘光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4):74-77,88
动产抵押于社会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应建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为此,首先要科学确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使之既不失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又不会给社会公众设定动产抵押带来不合理限制。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以克服现行立法登记成立生效的缺陷。在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上,我国立法应赋予动产抵押的公信力,建立对错误登记撤消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维护交易的安全。再者,当他合法占有所有权之动产时,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该动产之抵抗权,但若不登记则不得对抗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4.
丁京萍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6):96-100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5.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物权法》浮动抵押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避免传统抵押权模式对效率价值的旁落,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担保物权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较,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界限显然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中变数较大。因此,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防范该制度所附带的风险,力争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抵押登记的功效在于公示抵押权成立之事实,从而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及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既然承认其为担保物权,应赋予其一定的对抗力,应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7.
杨俊龙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2):9-11
动产抵押制度曾一度中断,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再度复兴,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废以及其与让与担保理论是否造成法律设置上的重叠.我国在制定《担保法》时,比较研究各国立法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引入动产抵押制度,但在立法体例、动产抵押的设定、动产抵押的公示、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在未来立法的制度设计中,应严格限定动产抵押物范围、统一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改善动产抵押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相似文献
8.
严小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2):117-118
抵押是交易中经常采用的重要的担保方式,而不动产抵押更是成为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抵押物。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的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比如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分别抵押和单独抵押、以物抵债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该文对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之间的关系、抵押登记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抵押登记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并对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蒋国艳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1):45-46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11.
陈雪强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4-8
摘要:《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中一般动产抵押的公示并不是一种权利的宣示,而是一种权利的提示,其采用便捷的公示方法以促进交易;其公示的效力,并不像不动产抵押一样有绝对的排他的效力。若要充分利用动产抵押,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简化登记,引入对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标准,利用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2.
战晓玮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42-43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基于融资的需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及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同时,动产抵押制度还能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随着《物权法》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动产抵押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完善和加强,但是由于动产的固有特性,使之在用于抵押时会产生因公示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和困难,因而就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公示目的及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
郭晓莉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4):20-22
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缺陷影响了动产担保资源的充分运用并导致广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立法应当在可担保动产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以及担保物权的效力规则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以促使动产抵押在银行借贷担保业务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后,抵押人仍然可占有并使用,动产易发生损毁,也易被转移等,造成动产抵押不安全。为了提高动产抵押的安全性,应执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利用商业保险以提高动产抵押的效力,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蒋国艳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3,16(1):45-46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16.
抵押物登记具有广泛的作用,它不仅在特定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能强化抵押权的效力,促进抵押权的实现。因此,在担保活动中人们应当重视抵押物登记,即使法律不要求强制登记的抵押行为,债权人也应为了降低抵押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尽可能采取登记措施。 相似文献
17.
程宗璋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39-41
作为适应资金融通与交易担保不断扩大并同时满足动产用益需求产生的动产抵押.因其产生的动因本身即是为了更多地满足动产抵押人一方的需求,因此动产抵押权人自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应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及现实的制度设计出发,考虑如何保护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在《担保法》中禁止重复抵押有失科学性 ,设置提前清偿制度也不尽合理。完善我国抵押权立法应规定抵押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并设置抵押合同的担保期限。 相似文献
19.
当前抵押贷款中在抵押物登记、抵押登记收费、抵押贷款有效性、抵押物管理、债权实现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完善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尽快提高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确保登记质量;统一抵押登记收费标准;加强抵押物的管理;建立健全抵押贷款市场的中介机构;严格落实贷款审查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协调加强部门协作 相似文献
20.
程宗璋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如何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文章从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立法保护的考察探索中 ,形成对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的理解 :体现倾向性 ,维持平衡性 ,追求效益性。对动产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设计模式及尤为关键的几个问题 :引入登记制度 ,改变被抵押的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 ,确定动产的范围 ,对动产抵押权人权利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