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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应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商标与被诉商标使用商品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对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础在于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或者商誉受损,而非商标识别性的破坏,故获得反淡化保护不以造成混淆为前提。但同一被诉行为有可能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混淆,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淡化,均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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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证据认定是一个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讨论的问题,本文要探讨的是在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考察商标是否符合公众知晓程度、使用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等要求时,商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所采信证据的范围,是囿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的相关证据,还是可以一并采信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同、并由同一主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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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驰名商标,现在的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是开始于1925年。最初《巴黎公约》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国际上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注册原则,就是商标经过注册才能产生权利。一种是使用原则,商标只要在市场上真实的使用,就产生商标权。这两个原则,就一国范围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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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我国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中又可分为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侵权问题的讨论.是已经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不涉及跨类保护问题,更勿谈商标跨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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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其英文为“Well Known Trademark”或”WellKnown Mark”。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贸易地位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的多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一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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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从而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上述备案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掌握、了解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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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相关国际及各国立法不断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给予驰名商标刑事特别保护也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顺乎趋势,逐步确立对驰名商标的刑事特别保护,不断提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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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互联网上出现仲裁认定驰名商标的热切讨论,且依稀听闻有些仲裁机构已经仲裁出了驰名商标,这不能不说对我国现有的认驰双轨制构成了强烈的冲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人民法院由法律赋予认定驰名商标职能之外,作为准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能否认定驰名商标?笔者带着浓厚的兴趣对其合法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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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驰名商标被侵权、仿造、假冒商品不断,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决定从3月到11月开展为期八个月的驰名商标专项整治。在整治中,该局将摸清销售驰名商标商品业户的底数,从登记库中提取已经登记注册销售驰名商标商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由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认领,并对照企业名单核对登记经营范围,建立驰名商标商品销售的企业、个体户管理台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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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或普通商标足以保护的,就没有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一般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除非针对恶意注册超过5年的在后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旨在服务驰名商标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增强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但是,将驰名事实单纯作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按需认定”限缩成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之“需”,容易不合理地减损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效果,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意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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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中日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1.中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在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国内外的驰名商标。直到1993年修订《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时,才开始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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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权的精髓是保护合法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这里从商标工作者的角度对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意义谈几点看法。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问题,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三、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保护。对现在发生的争论,怎么看待,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明确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不仅具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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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56号令》制定于1996年8月。该令实施6年来,对规范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将其保护驰名商标的实体内容升华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一部分,《国家工商局56号令》完成了自己“暂行”的历史使命。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国家工商总局5号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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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逐步开展,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具体把握上弹性大,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从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原本是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却被有些企业当作“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更有甚者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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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不能证明有实际的混淆,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在与驰名商标无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注册。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6年6月2日发布的两个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中表达的新的司法倾向。这个倾向有别于以往的宽泛地在一切领域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因此被誉为标志性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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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7年第一件驰名商标在我国获得认定以来,驰名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消费者对驰名商标商品也耳熟能详。驰名商标商品之所以能深度融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其中既有媒体大力宣传的因素。也有政府褒扬的因素。虽然现在已经无法考证哪个地方政府率先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进行以现金为主的奖励,但至少从本世纪初起,政府奖励措施一度风起云涌,甚至这种情形还延续到新《商标法》已经施行后的今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