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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复杂,银行、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局全面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小额信贷机构和私人养老金行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事项,而金融消费争议处理职责基本上赋予了一般消费者保护部门——国家保护竞争与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消费者保护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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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尚未专门立法,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增强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完整规范金融消费者及其享有的权益.因此应制定单独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理念予以确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权益,规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构建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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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消费者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等条款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属于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范畴,《消费者法》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对澄清保险领域是否适用《消费者法》的争议、加大对保险领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大有益处的。保险监管要有效衔接消费者保护理念和制度,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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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先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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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学平险理赔环节中双方因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及人们的投保信心.此文从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通过分析学平险中双方的主要争议、成因及其处理,对完善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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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设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次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体系长期稳定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本文梳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度设计和初步成效,分析大陆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强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保障、完善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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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将至,个人金融消费权益或许又将成为媒体关注、争议较多的话题。从跨行收费到银行理财零收益门,从保险欺诈到基金老鼠仓,无不与百姓个人金融消费权益密切相关,这里虽然有产品信息尤其是风险信息的不完全披露、客户重要资料的泄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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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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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将至,个人金融消费权益或许又将成为媒体关注、争议较多的话题。
从跨行收费到银行理财“零收益门”,从保险欺诈到基金“老鼠仓”,无不与百姓个人金融消费权益密切相关,这里虽然有产品信息尤其是风险信息的不完全披露、客户重要资料的泄漏问题,也有投诉渠道不畅通及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但作为金融消费者,你是否真正了解你有哪些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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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因而受到各国立法机构和政府的重视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美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律建设、职能部门设置、投诉处理程序、行业自律和金融消费荇教育等方面构建了本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问题争议难以得到有效处理。为此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加强金融行业闩律.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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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背景下赋予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制度。近年来,保险消费者投诉数量每年递增,所涉及的潜在损失金额较大,对消费者影响较深。目前,在我国保险领域,立法、司法、保险产品层面对冷静期均有所涉及,不同层面上冷静期的适用有所联系,域外在保险领域对冷静期的规定有较多经验。本文通过借鉴域外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比较现实中不同层面的冷静期制度并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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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纠纷的特点决定了调解等诉讼外解决机制应当在保险消费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当前,我国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发源于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模式具有中立公正高效、注重消费者保护、辅助监管等诸多优点。应综合借鉴英国、中国台湾、日本等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消费纠纷独立第三方解决机构。目前,建立第三方解决机构的路径可考虑“双轨制”,即在中央和省级独立设置保险消费者保护中心,在地级市及以下由行业协会建设基层保险消费者保护中心,监管机构对符合标准的机构予以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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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保险领域纳入调整范围,其意义深远。在具体制度上,新《消保法》对经营者对于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做了修改。它细化了保险人提示义务的范围,并对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有所启发。网购保险可考虑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而言,可以建立适用于保险(金融)领域的“冷静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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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其他责任人对同一损失同时负有补偿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保险界对其如何处理至今尚未找到明确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以致于虽然《保险法》第60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保险实务中仍然出现了包括机动车保险中"无责免赔"这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也被不当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保险活动中,能够为保险竞合和包括保险人补偿义务在内的补偿义务竞合情形提供广为接受的处理方案,能够为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能够为"无责免赔"争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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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消费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定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在我国,虽然保险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广泛地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认为,保险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救济权、隐私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九项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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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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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保监会、证监会分别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2012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一行三会”以实际行动宣告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建立.为充分掌握本辖区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藁城市支行对辖内8家商业银行和2家保险支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分析研究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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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一)调查取证难.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与选择金融服务时,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夸大宣传金融理财产品、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业务宣传不到位等原因,易导致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和纠纷.当纠纷发生后,人民银行调查取证工作经常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在一些合同条款上金融消费者已经签字,无法判定当时金融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充分,金融消费者有苦难言,甚至怀疑人民银行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