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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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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芳 《金卡工程》2009,13(12):116-116
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意外事故,船舶碰撞不仅会引起碰撞船舶的损失,还会造成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失和其他损失。而船舶碰撞又分为无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和双方互有过失碰撞,在单方过失碰撞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就碰撞责任项下的损失对保险人索赔还是比较简单的,然而在互有过失碰撞的情况下则会引发诸多的争论,本文仅就互有过失碰撞引起的碰撞船舶上的货物损失的保险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作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3.
崔玉海 《金卡工程》2009,13(5):32-33
因船方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对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影响如何?长期以来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拟根据不同过失的种类分别予以讨论。对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是否可以采用"先分摊,后追偿"处理模式,由于《海商法》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模糊,我国不同海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不同的回答。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讨论应当着重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本义如何,并且要符合实体法精神和诉讼法价值。  相似文献   

4.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 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5.
李翔 《金卡工程》2009,13(3):101-102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很早便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近年来,随着《汉堡规则》的通过,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基础似乎发生了动摇,有关这项制度的存废问题也再度被提出,而废除这一制度的呼声也日趋强烈。本文旨在评论终结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共同海损制度在海上承运人免责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况下,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价值,指出共同海损这一制度产生及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并未发生改变,对比现今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得出了共同海损制度不仅不可能终结,而且仍将作为海运的一项特色制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王成 《金卡工程》2010,14(6):128-128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发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于该公约在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简称为《鹿特丹规则》。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新的“鹿特丹时代”。《鹿特丹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制度,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大幅度的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这些都将对海上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详细比较《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的重大差异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论证了《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船舶风险评估实例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是水上运输的工具,其所面临的风险既有暴风雨,海啸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有船舶因自身的潜在缺陷导致机体失灵而发生搁浅、碰撞乃至沉没等事故;还有海盗、船员不法行为以及有关当局对船舶的扣押等。随着航海科学技术日益现代化和船舶吨位的增加,船舶价值越来越大,其风险较货物运输保险更为集中,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往往特别巨大。因此,船舶保险是一种高风险、高技术、高保额业务险种之一。一、船舶进行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对于大型航运企业来说,对船舶管理较规范,因此诚信度亦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应当结合立法背景建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中国模式。具体到免责模式问题,其确定前提是廓清免责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即免责程序相对独立于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又构成免责程序的逻辑前提。我国自身“重农抑商”的历史传统、“欠债还钱”的价值观念与居民大额负债普遍等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更适合采取许可免责模式。在此基础上,为提升免责机制实施效率,应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时、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乃至破产宣告后提出免责申请,但免责考察期应在免责申请和破产宣告之后。同时,根据我国破产工作现状,应赋予法院作出免责决定的权力,由其主导整个破产免责程序,但需要充分考量债权人意见。免责决定一旦作出即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但该效力不及于债务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相似文献   

9.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舟山市个体联户船舶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是进出上海航域、在途经长江口大戢山与南汇咀附近水域时,时常因触及水下障碍物——海底沉船,导致船体破损而沉没的事故越来越多,对海上运输业和船舶保险业务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对此,航海界和保险业有识之士甚感忧虑和关切。 笔者从上海海监局了解到。  相似文献   

10.
商业银行尽职免责,是针对银行普遍存在的"不敢贷、不愿贷"现象建立的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体系和容错纠错机制,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文对近年来尽职免责政策推进和落实进行梳理,总结了尽职免责制度在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并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发现尽职免责仍存在制度落实难、责任认定缺乏量化标准以及企业信息获取难等问题,剖析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蔡艳艳 《上海保险》2007,(12):26-29
保赔保险是为了适应航海贸易。中不断出现和日益复杂的海上风险责任,由船东自行创设的互助保险形式。一般而言,船东互保协会承保船舶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船员、非船员人身伤亡、四分之一船舶碰撞责任、清除船舶残骸费用等项目。世界上各个船东互保协会均有自己的章程和保险条款,承保风险范围也各有不同,但大体上一致。  相似文献   

12.
破产免责制度的模式选择与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免责制度为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机会的独立性价值逐渐得到了立法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建立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破产免责是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务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破产免责,而无需经过法院的许可。存有欺诈行为或试图滥用破产免责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获得破产免责的可能性需受到限制,破产免责的效力也不应及于税收、罚款等债务。为确保破产免责权利不被滥用,法院在破产免责生效后应可作出撤销免责的裁定。  相似文献   

13.
宋海鸥 《南方金融》2022,(10):92-103
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时,须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本文在明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构的根源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制度建构的本土逻辑,包括立法理念与社会观念不同步、个人破产与免责初衷不同却应融入统一程序之中,以及免责在个人破产整体程序中的独立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制度实体性与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应围绕“诚实”与“不幸”的标准,筛选具有免责资格的债务人,明确免责债务范围,还要关注清偿能力测试;程序性内容应以免责提出、免责考察与免责决定作出为主要环节,且我国应采许可主义免责模式,由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后再予以考察。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尊重,以凸显制度实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效益。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对于个人破产的接受度及破产工作专业性,当前阶段由法院作为免责决定机构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14.
张鑫 《投资与合作》2022,(8):115-117
文章通过梳理2004—2021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当前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处罚在追责和免责层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在追责层面,证监会未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进行类型化区分,惩罚体系失衡;在免责层面,证监会对免责事由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因此,科学制定独立董事追责标准及免责事由十分重要。文章从对独立董事的追责和免责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好地发挥效用。  相似文献   

15.
聂勇 《福建金融》2013,(5):26-30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其正当性直接关系着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重大利益诉求。本文基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在对免责条款涉诉焦点问题客观分类的基础上,着重从免责条款效力评价规则和法律规制的构建,开展免责条款正当性研究。  相似文献   

16.
刘静 《金卡工程》2010,14(1):136-137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特有的制度。对免责制度的不正当定位,是我国个人破产未能立法的重要原因。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免责制度经历了艰难的认同过程。从学术研究、文化理念到立法,我国也必将经历同样的历程。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是规范托收业务的统一惯例。它对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规定了诸多免责事项,如“对单据有效性免责”,“对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及翻译的免责”。因为这些失误并非银行所能控制,银行不可能对其无法控制的事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在对比的基础上,探讨了免责每款的内涵与外延,明确说明义务的含义.对于实务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难的情况提出了三种可行的履行方式。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陪审制度地存废历来为我国法律学者所争论不一,本文在对陪审制度的价值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作者对于陪审制度之存废的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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