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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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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从商标法的上述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商标注册时不能和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商标的使用状态还应和注册状态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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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防御性商标就是企业将已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商品或服务,或把与自己的商标图案、文字形似音近的都作为联合商标注册,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称防御商标。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通俗而言,防御性商标就是构筑在重点商标周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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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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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防御商标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立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突破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范围的禁止权的局限。各国商标法均允许商标权人在商品类似范围内行使禁止权,而防御商标却是允许商标权人在满足注册条件后,在非类似商品上行使禁止权。不同国家采取防御商标制度的目的不尽相同。日本和英国等是为了防止混淆、借用商誉,避免他人越空子,使著名商标得不到充分保护;“反淡化”理论盛行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香港则认为防御商标制变是为了防止产生“淡化”。我国商标法虽然一直未对防御商标制度加以规定,但我国企业早已在商标申请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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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敬梅 《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3,(8)
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依本法制定的立法文件调整基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法律保护和使用而产生的关系。 第一编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一章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第一条 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是指将法人或自然人的相应商品和服务与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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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还是正当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并进行综合分析。(一)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区分是否侵权的关键。《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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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区别商品说、成员资格说等学说都存在不足。集体商标应当指以团体、协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满足使用条件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商品的独特或良好品质,以及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从而表明集体商标具有特别功能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