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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金融结算的先进工具,以安全、方便、快捷的特点日益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但它同时具有的高风险也困扰着发卡银行。恶意透支的不断攀升,给发卡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信用卡声誉。如何有效管理恶意透支,关系到信用卡业务的生存和发展。本文试从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特点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恶意透支的控制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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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在此,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利及时收回透支款和惩处利用信用卡作案的罪犯。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 常见的恶意透支形式是持卡人采取逃避“超过交易金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后方能处理”的规定,在透支限额以下多次取现或购物、消费,造成大量透支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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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已逐渐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先发展的主流业务。但是,由于信用卡自身的业务特点,在给银行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卡恶意透支现象呈快速增长趋势。恶意透支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的业务经营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银行的防范手段却非常有限。本剖析恶意透支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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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虹 《金融经济(湖南)》2011,(3)
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呈增长态势。最近一份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去年该院受理的167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就占到7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恶意透支者并非一开始就存在主观故意。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大部分嫌疑人在提讯时,皆认为自己没有想着故意拖欠,而是因为其他突发事件影响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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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扩大,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落后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给信用卡业务部门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增加了工作难度。本文试从信用卡业务的静态调查与动态控制方面,提出建立个人信用咨询中心和信用卡授权中心的设想,借此提高信用卡业务部门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控制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信用卡部门的业务管理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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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发卡量的快速攀升,信用卡虚假诈骗、恶意透支和非法套现等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笔者通过对2008年以来山西省166起信用卡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其风险形式及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改进信用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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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名 《金融经济(湖南)》2006,(3):30-31
2005年11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研究报告称,现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余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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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行广东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从此国内信用卡业务得到飞速发展。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各类银行信用卡已达2.77亿张,年交易额达45300亿元。但伴随着信用卡市场的蓬勃发展。各种利用信用卡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其中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银行资金表现得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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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信贷和结算工具,是由银行或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用户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对该罪的基本特征作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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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瑞 《金融经济(湖南)》2010,(2):62-6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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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金融经济(湖南)》2013,(12):12-14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客观上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卡人”的具体认定以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和诸多的争议,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问题力陈一己之见,以求对司法实践相关难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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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市场的快速发展,使用信用卡消费越来越普遍,但是出现了一些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造成银行收益与风险不匹配,扩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分类信用卡套现的特点是以较低成本提取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资金,迅速满足持卡人对现金的需求。有些循环利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即套现;有些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或取现后不还,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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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是恶意透支风险。在银行信用卡犯罪手段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隐蔽性最强的一种,因而对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威胁也极大,主要是以套取发卡机构的资金为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与自己经济能力极不相称的购物与消费,主观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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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风险主要是指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程度。从理论上讲,信用卡业务在运营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从实践中看,由于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潜在着风险源,银行鼓励善意透支和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存在,如果透支催收不及时,追索乏力,或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就容易形成信用卡风险。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信用卡坏账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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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推广普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据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 相似文献
20.
孙福瑞 《金融经济(湖南)》201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