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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是指当事人(或称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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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司法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重头戏。由于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此领域中的法律定性有着一定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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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规《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该规定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次作为专门法律术语得到立法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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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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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诉济南“狗不理”是近年来老字号纠纷中的又一典型案例,身兼数职的“狗不理”同时具备了企业字号、商标和产品名称的多重身份。从法律上看似不合理的商标与产品名称这两重身份就成为了本案的矛盾关键,而本案中这两重身份的特殊情况也成为了我国老字号保护中又一独特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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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有效保护,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保护作用还应加强。因此,在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上,主旨是要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完善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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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系国内合法注册的商标,早在1979年就经核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白酒在内的酒商品,该商标经合法转让,现所有权人为刘希苗,并许可给江苏连云港振兴酒厂在白酒商品中使用,所生产的白酒标签上除标注"■"注册商标外,另有较大号"三友二锅头"醒目文字。2011年6月,刘希苗向被告舟山市工商局定海分局举报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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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保留了WTO成员根据使用确定商标权利的可能,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还是采用了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做法,而且个别沿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商标确权的国家如美国也都建立了注册制度。“使用”的地位在我国的商标立法史中有一个渐变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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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针对《清华早读》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清华大学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事隔一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在“清华智慧”商标异议案件中再次认定“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1]我国公立高校第一个驰名商标自此诞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讨论中不乏质疑:清华大学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申请注册的“清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合适?清华大学驰名的是高校名称,还是其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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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知名度介于普通和驰名之间的未注册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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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影视名称与注册在影视制作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时,如果影视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该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也不是影视创作者或者制作者以此表明其身份,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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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虽然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未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对此有必要予以修正。因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法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商标法律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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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帅傅"、"漂柔"、"粤利粤"……如果稍加留意,你就会发现如今各种山寨食品商标可谓大行其道,正在肆无忌惮地充斥着消费者生活的每个角落。此类山寨食品商标的字样、外观都与正品极其相似,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买错产品。案情2011年3月17日,中粮集团在某个商铺内,偶然发现北京金亭建鑫食用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亭建鑫")生产的"福宜康"牌食用油在注册商标的字样、商标、商品装潢等方面均与"福临门"牌食用油极其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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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注册商标被登记为商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后商号的权利人恶意登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最常见的便是大量商号“傍”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情况,如近几年的“星巴克”商标侵权案、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纠纷案等都是这类侵权案件的典型代表。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主要通过认定在后商号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保护在先权利等途径来判定在后商号构成侵权,以此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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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1],因为涉及知名白酒品牌"五粮液"而备受各界关注。原告"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原告认为被告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告则认为,"七粮液"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