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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酝酿多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发生在学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终于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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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八到第四十条正式规定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这些条款结束了多年来教育机构侵权行为广泛存在,只有《民通意见》、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而没有基本法律专门规定的尴尬局面。该法明确并且区分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能力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时空范围以及免责事由,它的立法理念更加符合时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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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作为会计行业的根本大法,《会计法》在规定刑事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却并未规定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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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2)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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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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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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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0,(7):33-35
一、新《会计法》的主要进步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财会人员则承担次要责任,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而事实上谁也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新《会计法》抓住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这对于有效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意义。2充实了会计核算内容。增加了对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等方面内容,对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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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卉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正确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主要从性质及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入手,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作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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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瞎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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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执行《产品质量法》要区别不同的法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构成“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称“违约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针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行为的不同性质,也规定了两种民事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又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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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成为学校与社会讨论的热点。规定中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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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峰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27)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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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众多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因多个民事主体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而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有责任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然而,连带责任也有其不足之处,在承担责任时常会导致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与其实际承担份额不相符,这与责任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这有待于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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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应该获得何种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赔偿人身损害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以及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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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及其债务承担是合伙企业法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因合伙人变更而导致的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入伙债务即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当然负有清偿责任;对其入伙前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是否也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内,法、德规定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内,英、美规则相异.学术界意见也不一致.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英国自1890年起一直实行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美国自1914年通过了《统一合伙法》后,实行新合伙人以投入合伙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1994年,美国转而实行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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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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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理念缺失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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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痛苦和精神创伤,而且也给学校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已成为学校管理者最感头疼的事情,保障学生安全自然成为学校工作中压倒一切的任务。技工学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中级技能人才的重任,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生源特点和教学特点,决定了技工学校更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因此,技工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切实履行好安全注意义务,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技工学校的所有教学活动分为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的活动和不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的活动。前者如体育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