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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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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芳 《新智慧》2004,(8A):32-33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  相似文献   

2.
张睿 《新智慧》2000,(14):41-42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已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特点,使国有企业审计在目的、程序以及所面临的风险上都有特殊性。本文就国有企业审计中如何考虑这种特殊性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3.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文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一、税法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所属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下简称“按当期实际数”)预缴;如果按当期实际数缴纳确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已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以下简称“按上年比例数”)预缴。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常用核算方法剖析目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进行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反映所得税的已缴数和预缴数,贷方反映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缴而未清算或多缴的所得税,贷方余额为期末应缴还未缴的所得税。1.采用“按当期实际数”方式预缴的企业,一般是先预提再预缴,预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相似文献   

4.
李伟毅 《新智慧》2005,(9):45-47
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需要对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下为笔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税务处理所做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许海波 《新智慧》2008,(9):50-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   

6.
从总体上看,《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的结构和项目以及利润分配表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等方面基本相同,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其报出时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两者相比较,主要有下述区别:①前者增加了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②名称不同,前者使用财务会计报告,后者使用财务报告。③前者增加了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将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  相似文献   

7.
杨春林 《新智慧》2005,(12):41-42
一、利润分配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1.《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①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下同)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下同)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股票股利除外),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②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与蕾事会提请批准的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相似文献   

8.
刘斌  刘灿辉 《新智慧》2007,(6):33-3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9.
刘志堂  嵇大海 《新智慧》2008,(10):38-39
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待弥补亏损的纳税控制 1.一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8,(5):51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中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相似文献   

11.
李福  李太芳 《新智慧》2006,(3):34-3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据此,集团母公司年终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在合并会计报表上填列合并缴纳的所得税。  相似文献   

12.
孙洪德 《新智慧》2007,(7):29-30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  相似文献   

13.
刘秋玲 《新智慧》2006,(4):40-40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清查,如果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用一种材料生产多种产品和一种产品耗用多种材料的现象。对这种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笔现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14.
聂美容 《新智慧》2008,(10):19-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5.
《新智慧》2008,(4):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6.
每年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会计人员会遇到需要调整的关于固定资产业务的一些特殊事项,此时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有些问题可能会涉及若干年度或多个准则,因此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通过平常的会计业务处理逐步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处理综合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17.
朱树艺 《新智慧》2005,(10):28-29
一、税前补亏、税后补亏和补亏控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称为税前补亏。  相似文献   

18.
王学军 《新智慧》2008,(11):46-47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来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国税函[2008]635号文特别允许纳税人在预缴所得税时,对会计利润总额进行三项减除,这对企业是个十分有利的政策。  相似文献   

19.
侯贵菊 《新智慧》2004,(11B):43-43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末了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应收款项是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所核算和反映的内容。同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又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歉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当某项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根据以往的做法.估计坏账损失主要有四种方法,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要求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相似文献   

20.
《新智慧》2008,(9):78-79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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