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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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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那么,客车上为供旅客乘坐而加装固定座椅、放置移动塑料板凳的行为,是否属于车辆改装呢?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9,(5):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们运管所稽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批发商以自用车为名购置了面包车,然后私自拆除后排座位后,改变车辆用途,在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货物运输配送。请问,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4.
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俗称黑车。目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有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近百辆、客运三轮车上千辆,不仅扰乱了正常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带来许多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虽然,运管机构一直没有停止治理非法营运车,但非法营运车总是禁而不止、打而不绝。究其非法营运车产生的原因和治理的困难,提出治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运管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这为运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但是,采取暂扣车辆措施以及后续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执法风险问题,影响交通运输窗口形象,因此,采取暂扣车辆措施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5,(8):34-34
最近我们接到举报,称有一辆持普货道路运输证的2吨厢式货车从事零担货物运输,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我们处理。我们当即对该车检查。经查,该车普货运输营运手续齐全,但满载的各种水果、蔬菜等货物是由5个托运人分别托运的,确实是在经营零担货物运输。在对此案定性和处理上,我们内部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按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来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来处理。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9,(3):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在最近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我省籍车辆所持道路运输证为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按照持无效证件处理,二是按照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理。请问,如何处理才合法?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7,(4):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按照这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无证经营:二是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某货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该货车能够当场出示货运经营的相关证件,但无任何客运经营的许可证件。这种情况能否按照《道路运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运输车辆予以暂扣?是否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件?如何处罚这类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2005年7月12日麻栗坡县运政所执法人员查获一辆非法营运小货车(价值六千元)。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小货车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当日违法所得70元10倍的罚款700元。事后.一位同志认为,这辆非法营运的小货车已经买来经营了6个月,应处以该货车自经营以来这段时间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另一位同志认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1.
“黑车”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现在,许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获得“黑车”非法经营的有效线索,实行有奖举报,提高了查处“黑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但是,一些“黑车”车主为了逃避处罚,面对执法人员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甚至作出与举报人或证人截然相反的陈述。因此,如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真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12.
2012年11月8日,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持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车身广告备案卡,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反映情况。据道路运输经营者讲该单位车辆因车身广告问题。曾被某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由处罚,自己感到疑惑和委屈。既然工商、公安部门都批准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否给予备案,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车身广告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道路运输安全,关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12,(9):29-29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栏板式运输车辆车厢内加装尺寸(长、宽)与车辆厢内尺寸(长、宽)相同的封闭式货箱(未拆除车辆栏板,用螺丝固定在车辆厢板上,可拆卸),将普货栏板式运输车辆作为厢式货车用来运输大型汽车零部件。我们对以上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处理观点:一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改变了车辆类型,私装货厢,将普通栏板式运输车辆改为厢式运输车辆,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规定处罚。二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加高了车辆外廓尺寸.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认为车辆并未拆除栏板,货箱作为载运货物的基本货品单元且尺寸(长、宽)未超出车厢内空间,同时可以自由拆卸,不应认定为擅自改装,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观点哪个正确?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9,(9):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于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面包车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于是,许多面包车车主纷纷要求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许可手续。我们能否为面包车办理载货运输经营许可手续?请予以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5,(9):48-49
如何理解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条件?答: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觇定≯(以下简称《货规》)的观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必须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嘘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这里所指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主要指车辆技术厅面和其他疗面的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非法营运)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没有对认定“非法营运”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取证难和认定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近来,石家庄市部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当事人使用2吨以下外籍货车在石家庄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辆均来自同一省市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据了解,这些货车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企业或单位购置,主要运输自有货物,同时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主在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被告知,依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2吨以下自有货车运输自有普通货物不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道路运输业中,挂靠经营是指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注册在企业名下从事经营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挂靠经营的弊端日益暴露。本文介绍并分析了美国道路运输市场的两种主要运营模式,希望能为解决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挂靠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8,(8):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移动罐体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该经营者已经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证,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了标志,车辆技术等级也符合国家标准。请问,使用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是否违法,能否对其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20.
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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