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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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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相似文献   

2.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行,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似文献   

3.
贵刊 2001年第 1期所载王刚同志的《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以下简称王文 )对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做了表述,笔者认为王文中有疏漏之处。   一、笔者认为王文中未考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多提职工工资而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对所得税额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 14%、 1 5%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四 )规定:税收法规有具体扣…  相似文献   

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二是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对职工福利费,不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  相似文献   

5.
秦文娇 《会计之友》2008,(21):38-39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吗?国税函(2008)264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解读.  相似文献   

6.
浅谈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解读国税函[2008]264号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吗-国税函(2008)264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解读。  相似文献   

7.
工会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工会活动为职工服务的专门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一、关于税前扣除的限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  相似文献   

8.
《财务与会计》2012,(6):77-7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  相似文献   

10.
《财会月刊》2010,(2):78-7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  相似文献   

11.
张强 《现代企业》2008,(4):49-50
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12.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亏损的筹划和税收优惠的筹划。  相似文献   

13.
本文所及“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规定和解读 (一)新税法的规定和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和《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下分别简称88号、772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  相似文献   

14.
企业所得税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八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15.
正企业职工福利费不仅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也是日常涉税处理的难点,为此,笔者梳理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可能涉及的几个风险点,供同行参考。一、职工福利费不是企业的"自留地"而是"责任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果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遵循合理性原则、未单独设置账册并准确核算,即使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税  相似文献   

16.
李丹  移峥峰 《财会月刊》2011,(10):79-8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现行会计准则取消了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的规定,改为据实列支。  相似文献   

17.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职工薪酬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采用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改变对企业大致会产生以下影响。  相似文献   

18.
职工薪酬核算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停止计提应付福利费后职工福利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修改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但不允许企业计提应付福利费并不是禁止企业发放福利,只是要求企业发放的福利费不再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而是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同时,发放职工福利标准不再是14%,而是根据企业效益或成本承受能力实施福利计划。  相似文献   

19.
《天津财会》2009,(5):42-45
企业所得税类 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20.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提取比例为14%。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有些企业实行内部改革,如分片分组承包,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方法,使部分职工暂时离开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后,有的只发给生活费,有的分文不发,自谋出路,保留档案工作。从而使企业工资总额下降,由此相应按14%计提职工福利费大幅度减少。目前,我国职工保险制度还不健全,下岗职工有权要求或享受企业负担相应的医疗费。如果企业只按在册职工工资计提职工医疗费,则远远入不敷出,增加了企业潜亏,加大了财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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