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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从实际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就是为了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理顺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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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纵观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的国情,采购单位(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是大势所趋,因为这符合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要求。那么,政府要采购货物或劳务.一般首先需要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协议签订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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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要求集中采购项目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仅背离了法律条文的整体性规定和集中采购的内涵,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实施,并从《政府采购法》条文前后的整体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质内涵、国内外集中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集中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实际效果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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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性质的政府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社会中介性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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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代理机构是档案管理的主体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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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领域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环节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履约等多个环节及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多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不按规则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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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和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的不断推广,专用设备也正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据统计,2002年全国专用设备的采购金额为114.53亿元,占总采购金额的11.34%。面对日益增多的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正确认识专用设备的采购特点,规范组织专用设备的采购?即使委托给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如何从政府采购的角度规范其采购行为?这些都是采购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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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政府采购实践的角度,探讨了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由难到易做个排名,笔者认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定应该"名列前茅"。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下,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但财政部在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体现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的政策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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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将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实施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然而,当前阻碍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良性竞争的因素较多,其中主要在于相关法规的欠完善,尤其是直接规制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法》漏洞较多,修订该法已成当务之急.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应取消强制性委托,实现自由委托代理;应科学定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允许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从事代理采购;应完善"采管分离"规定,增设惩戒措施,抑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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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责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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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委托代理协议性质进行讨论分析,认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学界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而对于同属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性质却鲜有论述。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纳入政府采购合同体系中,又或者宽泛地应用“符合行政管理目标或公共利益”这一主观性极强的目的要素判断,均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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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档案是重要的采购资源,是采购活动的全程书面见证,具有客观性、实证性与反腐倡廉的强大功能,是采购活动经验教训总结、采购效能分析、置疑投诉案件处理等最为原始的资料。《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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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里把“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基本条件,而没有要求其必须具备事实依据,这就给很多供应商因没有中标而产生误解与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讨要说法的理由。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项目操作频次越来越高,供应商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各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的供应商质疑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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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分离"体制:如何理解"管采分离"?"管采分离"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目前,全国各政府采购中心五花八门的隶属关系或代为管理关系,与《政府采购法》第60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有冲突吗?"管采分离"具体应该采取何种模式?集中采购机构性质: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第16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中"代理"一词的含义?"代理"是否会导致采购人权力过大或降低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力?《政府采购法》第16条"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规定反映了怎样的政策意图?自收自支或者差额拨款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非盈利"是否冲突?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应该有部分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是否需要一个全国性的业务指导部门,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