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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近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它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公布以来,在我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经验,根据《合资法》的原则,作了各方面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利用外资、举办合营企业放宽政策的精神,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用外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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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允许合营期限为三十年,是否可以无限延长?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条文对合营期限实际上没有规定上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投资大、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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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对上述条款中“使用”和“销售”的涵义存有误解,将其简单化、片面化地等同于日常语境中的涵义。能否准确理解“使用”和“销售”的涵义,关系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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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以来,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中,出资各方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到位,部分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拟对合资企业因出资引起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当前中外合资企业出资的几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它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立法上的这个区别,造成合资企业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时,不一定具有实际独立承担法人责任的自有资产.法律允许合资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分期认缴出资额.但为防止出现因合资企业法人“虚设”而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出资规定》)第4条、第5条作出了:“合资各方未能在6个月内缴足出资额的,视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一规定,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致使其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3种情况:一是合资各方在合同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均未出资,形成“空壳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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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外资市场主体——即外资合伙企业。允许中国的自然人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舍伙企业,实质上已经突破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规定,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国家赋予国内自然人更多权利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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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内商品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对外开放市场与保护民族产业的关系,本文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现行的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政策非常严格由于第三产业特别是流通行业的特点,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晚于加工制造业,也晚于第三产业中的旅游业,而且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非常严格,根据现已出台的法规和政策,可大体分为5个阶段:1.1992年7月前,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业,但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国内销售部分产品.根据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不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零售和批发业的合营企业.该《实施条例》规定,合资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对外贸易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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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下只设执行机构经理层,不设公司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但在实践中,此种董事会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不仅不利于公司自身的管理和发展,而且会侵害到公司股东的权益。文章剖析了该董事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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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现将有关的具体规定简介如下: 一、根据《商检条例》规定:目前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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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查封、扣押权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