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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正A公司拥有一块商服用地使用权,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给B银行用于贷款担保。抵押权存续期间内,A公司未通知B银行即与C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C公司。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效力如何?解答一、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无效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2.
余斌 《农村经济》2002,(6):33-35
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 ,抵押权乃担保物权中最为理想的形态 ,这不取决于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效能并不丧失 ,而且也因为抵押物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实现 ,对抵押人最为安全。基于此 ,抵押权对融通资金 ,活跃交易 ,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抵押权人而言 ,抵押权的消灭则意味着不能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所以 ,一般而言 ,抵押权人都十分重视对抵押权的保护。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的必备条件 ,所以 ,在实践中 ,抵押期限的设定就成为了一个不为世人关注的问题———而是将…  相似文献   

3.
随着《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实施,抵押权以其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属性及能有效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已经成为当前银行信贷业务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担保方式。但由于抵押法律关系中的抵押权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抵押物,抵押人仍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包括出租),极易出现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的情形,从而产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按揭与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贷过程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按揭要产生所有权转移,抵押则不变更所有关系。因此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益不同。按揭受益人经所有权转让成为了所有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人仍保留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非所有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抵押和按揭牵扯的当事人不同。抵押一般牵扯两个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揭需要原所有人或业主作中间人,以便实现钱、物、权分离状态下的动作。因此,原业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为担保人,使按揭有三个当…  相似文献   

5.
韦福 《农村经济》2012,(6):41-4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相似文献   

6.
虽然国家政策已经打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门,但只对其进行了原则规定,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法律的详细规定。当务之急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内容,明确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人、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必须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土地的附着物及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林木是否仍可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抵押于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作为代位物等内容。  相似文献   

7.
抵押贷款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其中,贷款抵押欺诈行为是较普遍突出的一种。具体表现大致有以下几种: 虚设抵押。这类抵押仅由借贷双方签订抵押协议,未对抵押物登记造册,未将抵押物的有关产权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当借贷双方产生诉讼,抵押权人要求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时,才发现抵押人没有该项财产,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协议为虚设。例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相关案例入手,指出我国现行《担保法》在抵押权客体范围、重复抵押和抵押人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三方面,对土地抵押权及抵押人存在多种不必要的限制,并提出了修改《担保法》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致富之友》2004,(8):46-46
近来,不少人纷纷打来电话问农村的住宅是否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回答是“否”。因为,房屋是特殊的财产,它必须是依附在土地上才能完整存在。抵押房子,实际上是连同承载房子的土地一齐抵押的,这就必须有一个前提:抵押人必须对房子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对房子附着的土地同时拥有可转让的使用权。城镇的商品房可以抵押,因为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购买了房子的所有权和附着地的可转让使用  相似文献   

10.
正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如何判断?解答实践中,一些公司提出个别地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权确定一个"抵押期限",依此确定抵押权的权利行使期限。如果在办理登记时确立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到登记机构来办理变更登记,即办理抵押权"续期"。那么,是否必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一、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和第4款分…  相似文献   

12.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的属性并没有做出立法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阐述了矿业权的权利性质为财产权,《物权法》正式明确规定了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应当通过市场流转得以体现。有关矿业权的管理和流转在新旧法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者诸多不一致的规定,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立法亟待统一;对有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流转权益及商业资金风险投资项目矿权权益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保障矿业权人对矿业权的流转权益和投资权益,明确探矿权人的优先权;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转让审批程序应予以简化,便于矿业权流转和各方权益实现。对矿业权承包、抵押等流转方式应以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合法性,以保障矿业权流转按市场规律和需求导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王杨  孙蕊 《中国土地科学》2021,35(10):20-26
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和担保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为物权,融资担保形式为抵押。(2)地上农作物原则上不纳入抵押权效力范围,但农业设施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除外。(3)土地经营权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能确保交易安全。(4)合理限制承包方对流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可以保障抵押权稳定。(5)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时,价值较小的土地经营权不宜坚持拍卖优先原则;增加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并允许与拍卖程序并行。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是农地财产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的结果,基于权利结构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其融资担保制度不能被一般规则所涵括。在未来出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立法中,应当在给予土地经营权人更多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主体利益,并针对不同特点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相适应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促进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本文利用司法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限制性规范的合理性。研究表明: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农地法权架构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限制,阻碍了农地的规模流转与规模经营。在政策倡导通过"三权分置"解决这一问题之际,"三权分置"政策定位于宏观层面的立法精神指引,而对处分之限制性规范进行科学配置,是当下农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合适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不应作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以财产资格划定转让方的范围不合理地限制了农户转让自由,有违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法理;受让方主体资格属于立法强加于农地之上的身份属性限制,阻碍了农地规模流转;为保障村社成员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优先受让权;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抵押,也无合理性。因应以上农地法律制度变革,宜强化农地用途管制,合理限制受让人的流转权利。  相似文献   

16.
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林权抵押贷款拓展了林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额度.实践中,应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与实现抵押权时,要正确认定抵押物的范围.林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林木不属于抵押财产,林农有权自主支配.林木所有权应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此增加融资担保能力.基于林木的特点,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允许林农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林木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时所存在的林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争取较大的融资数额.架空线路穿越林区时,林农要受诸多限制,对林权抵押造成不利影响.这些限制目前不能用<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为依据,对林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林农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7.
结合农发行实际,在办理抵押业务过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以尽可能合规、合法,消除隐患,防化风险,确保国家收购资金的安全。(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抵押登记环节《担保法》出台以后,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抵押登记与自愿抵押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强制抵押登记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已有规定:而自愿抵押登记。是指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相似文献   

18.
案例当事人甲用自己建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担保丙的债务为目的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权,甲乙二人约定仅就土地使用权部分设定抵押,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现在,债务人丙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乙主张。尽管房屋所有权部分没有约定,也没有办理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该一并抵押,抵押权人应该就拍卖所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总和优先受偿。而抵押人甲则认为,抵押权的范围只是针对约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对房屋所有权,虽然可以一同拍卖,但是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解答抵押…  相似文献   

19.
研究目的:以集体成员在土地改革时确权的宅基地所有权无偿转移给集体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为依据,确定宅基地资格权,阐明此权的财产属性,对其产权市场交易改革实践进行理论总结,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公正立法和保障农民带财产进城。研究方法:历史和规范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当前学界多偏于宅基地资格权的身份属性和无偿取得的特性,而漠视有偿退出和复耕换地票式资格权入市及产权置换。未来,宅基地使用条例应确认:宅基地资格权的身份属性为其物权属性所吸纳;可登记;可转让,转让期满可收回;可继承;转让使用可约定共享、出典和续期。研究结论:剔除了身份和保障功能的宅基地资格权,才能最终真正成为可自由交易、市场化的财产权,建立城乡一体、产权平等的房地产市场。  相似文献   

20.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对林业精准扶贫和金融市场拓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满足林农发展生产资金需要的同时,丰富了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担保等业务类型。从实践情况来看,集体林权抵押政策在法律制度、资产评估、资产保全和抵押权处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急需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评估制度、健全保全措施和完备抵押权实现机制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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