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阐述林业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的基础上,指出林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扩展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并对社会组织作出限制性规定;受案范围还应包括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林业行政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诉前程序的设置、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形式等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林业行政公益诉讼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虽然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知悉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探讨我国法律制度,可知,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性、重要性,也有现实性。 相似文献
3.
"救济先于权利",没有救济,权利就形同虚设。针对层出不穷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家的调控政策失灵,行政管理手段捉襟见肘,而土地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能有效遏制土地行政违法事件,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以及实现土地资源的安全战略目标。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构建土地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应尝试建立土地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构建独立的诉讼审判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奖励制度,推进土地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权能应该包括诉权.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监督是基于公共利益并代表国家进行的,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即相应的享有民事诉权.只有这样,才可使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受到民事主体以民事行为方式侵害时,检察机关才能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达到其法律监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对民事公诉制度构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权能应该包括诉权。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监督是基于公共利益并代表国家进行的,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即相应的享有民事诉权。只有这样,才可使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受到民事主体以民事行为方式侵害时,检察机关才能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达到其法律监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公共利益被蔑视、弱者权利被侵害的社会环境中要求被建立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众多满怀公益心的热心之士不是求诉无门就是屡诉屡败。为此,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明确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然而,该规定作为一种诉讼救济手段尚不能与现实的环境需求和社会需求相匹配,需要从利益维护路径的扩张和相关起诉主体职能的规定与限定两个角度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交叉、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程序的衔接如何协调问题。本文从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的磋商与诉讼衔接规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与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4.
15.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12)
近年来,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整体看,诉讼案件呈现数量大、类型多、败诉率高等特点。当前,资源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存在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实效有待增强;证据灭失、鉴定缺位现象突出;被监督对象对于公益诉讼有抵触情绪等的问题。建议:(1)积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大数据", 建立司法打击、资源保护、预防监督的配套保护机制;(2)加强沟通协作,构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长效机制;(3)探索建立诉前圆桌会议,完善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联动机制;(4)加大自然资源保护力度,构建公益诉讼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6.
17.
18.
新《环境保护法》内含许多制度、理念的创新,承载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厚望。然而,新环保法的法律地位不凸显,涉及环保的法律呈分散、扁平状,难以通过修改全部单行法来承接新环保法的使命。新环保法所构建的公益诉讼制度中,诉讼主体要件不明晰,诉讼范围未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鉴于此,建议制定司法解释,以对环保法进行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高度相似,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实践中,两诉讼制度纠缠不清、衔接不畅导致不能很好地发挥各自效能。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存在“合并说”与“序位说”两种传统解法,两种学说各有千秋,但都未能很好地解决两制度的竞合问题。作为传统解法之外的“范围说”,能从源头上使两制度不再产生竞合,但作为新解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内容。文章通过分析“范围说”的理论基础与两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出构建“分散+系统”的双重立法模式,并沿用“定义+列举”的形式来重新确定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姜雪莹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1,(1)
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整体呈现适用频率不高、救济领域狭小、起诉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这既无法较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保护不特定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立法初衷,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四项具体规定,尽管条文中运用了一个"等"字看似对救济客体的类别尚留有扩大的余地,但司法实务中对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认定仍较为狭窄,这不仅使得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无法得到很好贯彻,还会导致诉讼过于片面化,许多应当被保护的公共利益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实践中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正面列举公共利益的种类,反向排除不应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同时遵守比例原则,使得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得到科学有效的扩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