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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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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
《会计之友》2008,(4):M0002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日前,中注协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相似文献   

3.
一、破产前欠税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法院或清算组应认真核对和确认.申报欠税时应注意:  相似文献   

4.
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2006年8月制定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了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由于业务特点所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差较大,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亦应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原破产立法对和解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笔者考察了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功能、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如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题范围狭小;破产界限模糊,难于操作;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不够;政府机关参与、干预破产程序的成分过多等等.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将对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所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为越来越多的ST类上市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供了一把"利器".但是,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如何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基于*ST宝硕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利得确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政策法规     
新《破产法》对国企破产将有特别规定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国新《破产法》正在起草之中,新的《破产法》实施后,对国企破产将有特别规定。据介绍,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是难在职工安置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国家银行对研产的承受能力。为解决这两个难题,新《破产法》拟在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中注入以下内容:(1)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管理或主管该企业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的文件。这样使破产后存在的两大难题,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就能有一个解决预案。(2)规定国有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  相似文献   

9.
使新<破产法>比其他法律更难以出台的,是两种广泛流行的模糊认识.第一种认识把破产看成一种负面的、破坏性的、需要社会去"承受"的一种东西.实际上,破产制度是一种建设性的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支柱之一.  相似文献   

10.
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第22、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相似文献   

11.
1994年,全国人大委托四川和辽宁两省人大财经委为新的《破产法》提供草稿。四川起草组的专家认为:制定新破产法要解决: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处理问题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3、有的专家建议在新破产法中增设关于破产预警和破产保护的内容。4、新破产法要尽量减轻政府干预的行政色彩,还权于企业.扩大人民法院的权限。5、完善关于规避债务恶意破产的界定与处罚条款。除此而外,还有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财产的认定、破产案件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的某些裁定可否上诉等。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将金融机构纳入破产范围之中,金融机构与所有企业法人一样适用统一概括的破产标准,这样虽然能保持破产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但实践中该破产标准应用于具有特殊性的金融机构破产时可操作性较差,不仅不能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起到预警作用,反而可能导致对金融机构破产标准权力的滥用。结合我国经济特征、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以及国内立法状况来制定本土化的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尤为重要。本文从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出发,充分论证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的相关制度构建。首先是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基本理论和破产标准反思;其次是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理论创新;最后从财务危机标准、支付不能标准和经营危机标准三方面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制度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健全综合性的破产标准,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往往要遇到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以及担保物、抵押债权之类名词概念。企业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理解把握这些概念的内容、含义。(一)破产财产一、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财产指破产企业全部财产,是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后,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简称《规定》),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作了以下界定:1.破产…  相似文献   

14.
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  相似文献   

15.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通用汽车6月1日正式向纽约破产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将成为依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的美国第三大企业、第一大制造业企业,也是破产涉及员工人数第二大企业.同时,这也是美国汽车业继克莱斯勒申请破产保护后,又一宗全球汽车业巨头破产.  相似文献   

16.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国新《破产法》正在起草之中,新的《破产法》实施后,对国企破产将有特别规定。据介绍,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是难在职工安置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国家银行对破产的承受能力。为解决这两个难题,新《破产法》拟在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中注入以下内容:——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管理或主管  相似文献   

17.
《企业破产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但作为实践操作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却仍然有待研究。基于破产法基本理念,结合商业银行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本文拟对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原则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18.
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的影响及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竹 《财会通讯》2008,(3):86-87
破产会计是在破产法的直接指引下,以会计基本原理和方式为主线所形成的融合性学科,破产会计是指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和解、整顿、清算的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会计核算与控制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破产会计是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形成的。相对传统会计而言,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9.
杨宏芹 《企业经济》2007,(8):184-186
从2002年6月鞍山证券被证监会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大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证券公司破产的核心程序。  相似文献   

20.
<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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