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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8日.王凯(卖方)与李春(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凯将南湖花园三座1108房卖给李春,售价为85万元,李春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王凯。2007年3月18日.李春收楼时发现.该房屋截止收楼当月已拖欠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本金及滞纳金近5万元。李春当即打电话给王凯.要求其立即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但王凯辩称其售房款属于“净收”性质.买方应替他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李春入住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上门催缴物业管理费.还声称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追缴。李春觉得很苦恼,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是否还要负责缴清上手卖家拖欠的物管费。[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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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拒交物管费的原因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有关报道,在某些地方物业管理费的拖欠率竟高达85%,即便是北京、上海、深圳这些物业管理起步较早、管理较为完善的城市,物业管理费的拖欠率有些也达到了30%。于是,我们不禁要问,业主到底为什么要拖欠和拒交物业管理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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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某住宅小区房屋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的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同是由一家公司投资设立的,那么,该小区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找谁维修呢?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即使是“父子关系”或“兄弟关系”,也要明算账,业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找对人才行,谨防“一锅搅马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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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规范化管理不够,且开发商未履行售楼广告中所承诺的义务,于是业主就拒绝交费。业主的做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业主们提供更好的服务?请看以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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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多次代理小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追缴物业管理费的诉讼,发现很多业主在诉讼过程中非常消极被动,处处受制于物业管理公司。在面对"强势"的物业管理公司发起的追缴管理费诉讼过程中,许多小业主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兹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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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物业管理费的高低可以说是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益,也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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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档物业小区.开发商由于有很多房屋没有卖出.所以还是最大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存在资产纽带关系.所以长期以来.开发商根本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该物业管理公司也根本不去索要。后来.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再续聘该物业管理公司。由于开发商欠交物业管理费.导致小区各项运转极为困难。小区业主委员会想要知道.是否可以用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去索要欠交的物业管理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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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上海市长宁,静安等区先后出现了几起业主拖欠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案例,法院在判决时采取了对物业公司收费是否合理进行收费评估的做法,引起了各方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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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办理煤气、水、电卡及有线开通手续一般较为烦琐,为此很多物业公司为减少业主的麻烦,通常都免费代业主办理。其做法是要求业主在入伙时一并将所需的费用及资料提供给物管,物管分批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业主领取。按理说,这应该是业主求之不得、物管树立声望的利好之事,可正是这件“利好之事”,却给B物管公司带来了不小的麻烦,B物管并没有树起声望,讨得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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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内容繁杂,大至人身伤亡、汽车被盗,小到水浸地板、人被狗咬、高空抛物、放任宠物在公共场合随地大小便、"卡拉OK"扰民、私搭乱建等,都可能成为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物业公司无论自愿或不自愿担责,都不免成为矛盾的集中点,往往身不由己陷入责任无限的泥潭,成了名副其实的"垃圾桶".这与目前物业公司的担责范围存在误区有关.笔者结合案例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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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物业管理费官司.历经两级法院审判.一年多的时间才最终结案.案情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能不能按合同的约定认定房屋交接时间.从而来确定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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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听惯了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管理纠纷,我们也知道当业主处理个人与企业的关系时,大部分会想起请教律师和有关业内人士,更多地依照既定的聘用合同办事.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门对门都不知姓名的陌生人的世界,依靠契约建立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一点看,我们与物业管理公司也至多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你为我服务几天,我给你几天的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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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摩托车在车棚里被盗、物业公司赔不赔?读者疑问:业主张先生的朋友董某购买了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15590元。一日,董某将摩托车借给张先生使用。在张先生使用该车期间,摩托车一直存放在其居住商品楼下的车棚内。一天早上他取车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他随即向物业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理由是物业费每月40元,但并不包括摩托车看管费。摩托车看管费一项每月单独收费10元,张先生没有交纳过这项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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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钉子”
晚上正准备去食堂就餐.会所管理员手持当天的晚报敲门进来,翻到“昨夜今晨”版指着一篇章让我看。这篇题为《百万豪宅竟然不够住?》的章竟然是写我们小区的,大意是讲我们这个小区虽然是当地数一数二的富人区,家家都是百万豪宅.然而却存在不少违章搭建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居然有业主在私家花园的绿地上搭建房屋,破坏了整个小区的外观统一.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引起了小区部分业主的不满。记在章里还借业主之口提到.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应该是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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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物业服务不规范、不到位,所以出现了不少的物业矛盾和物业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因为除了房子质量无法改变以外,管理制度可以改,人员可以换,其他没有什么不能改变和协商的。本来物业公司和业主就不应该有特别大的矛盾,但现实情况却是,许多矛盾最后都指向了物业公司,于是拒缴物业管理费成为一些业主的“杀手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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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不少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圈出场地划出泊位线,为广大业主提供停车服务,业主依约缴纳停车费用.这对于双方而言,无疑是一种"双赢"的选择.业主,特别是司驾一族,就此省去了无处泊车的烦恼.而物业公司则在规范物管的同时,还可增加一笔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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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从诞生之日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事件就没有断过,又因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涵盖了房屋维修、设备保养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诸多方面,加之服务的长期性特点,很容易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意。而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北京的“物业管理纠纷”、“业主维权事件”、“法院强制执行”,更是引起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这种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讨论,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物业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解决起来的困难程度。[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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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明确的一点是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是没有权利减免空置房管理费的权利的。空置房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未使用而空置的物业建筑物。因此,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只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区分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