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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的四种观点: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和契约责任说,然后对各学说进行了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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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对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独立责任说四种。实践中应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独立出来,形成一种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新型责任,以更为合理地规范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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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等四种学说。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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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 ,法律规定说 ,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 ,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损害事实存在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信赖利益为依据确定 ,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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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良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4):65-66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也产生较多分歧。本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一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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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英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8):86-8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所谓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是指缔约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形下,缔约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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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1 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文章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初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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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项新的合同法律制度,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安全、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树立诚信交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及它与合同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定等几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研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的事实,负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一、缔约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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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仅限于三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大胆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认定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可按照民法中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加以认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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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性反思和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入手 ,论述了其理论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反思 ,从而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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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它是时代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目前,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已经在各国合同法中所有体现,成为各国合同法之中通行的法律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已经成为合同法上重要的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制度,是民法关怀当事人意义自治和交易安全的产物.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良性发展,有利于交易安全和信用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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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7):38-38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在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之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的规定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只适用于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表现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采用列举与概括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即: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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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然而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理论,忽略了它的新发展。由此而产生两个重大错误,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场合,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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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自耶林确立并理论化以后,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认可并相互制定在各国的法律中。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并最终于1999年在《合同法》中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其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利于维护非过错方的利益;建立我国完备的债法体系;有利于弘扬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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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实际案例分析开始 ,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研讨 ,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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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源于西方,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传统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补偿性特点,因而只能赔偿信赖利益之损。文章认为除此之外,还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增加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同时还对诚信这一概念从道德规范演变到法律原则作了理论上的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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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提出使缔约阶段也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缔约失责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却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从而造成我国劳动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弥补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确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劳动合同属于兼具有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调整,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