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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上都有规定,但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在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厘清两者的区别,明确两者的不同适用条件,对指导我国的民商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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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调整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定,但一般都是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现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符合我国国情,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国物权关系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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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因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所确认。在我国,虽然票据法对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已有相关规定,但在民法中无法找到它的依据、而其他相关行政规章又缺乏系统性、从而严重阻碍了票据交易及市场化建设,为此我国应以适当的立法形式系统地构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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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但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法律效果上相同,其仅是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却在逻辑功能、构成要件上都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存在着共通之处。罗马法取得时效发挥着类似于善意取得的作用,两者名异而神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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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枝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6):156-157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我国已通过物权法,尚无民法,文章具体分析了善意取得问题,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尽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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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银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6):170-17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但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对涉案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律追缴到底,从而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本文旨在研究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在公安实践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如何贯彻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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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远园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Z1):132-134
登记公信力原则与不动产善意取得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重要制度。在最近通过的《物权法》中否定了登记公信力原则,这给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文章通过对登记公信力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分析,论述了确立登记公信力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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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分析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实状况,认为不动产也应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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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在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将不动产纳入到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在不动产交易中,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都能够起到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但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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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财产交易双方行为的限制和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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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价值在于依附于票据的权利.票据的善意取得能够促进票据的流通性.但在法律上确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会带来原权利人对于票据权利的损失.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条件才能给予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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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中,盗窃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近现代民法也贯彻了这一精神。但是,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受让人要判断出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物。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盗窃物已经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却依然主张盗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本文提出笔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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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时常出现行为者精心设计的房屋掉包案件。行为人伪造房屋实际产权人身份证,冒充产权人出售房屋,获得房款后逃之夭夭。当行为人无法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在保护产权人和善意第三人时不得不做艰难选择。掉包案的核心在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案件本身来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然而,从善意取得基本原理出发,只能得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并通过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差异的比较,揭示《物权法》第106条的不足及不足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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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我国学者争论的热点问题,学者提出了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等学说,各抒己见.笔者拙见,现有学说都不可取.应该借鉴相类似情形下法律规定来解决此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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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担保法》颁布后,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充分信任以政府公权力为基础的抵押登记制度,信赖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登记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性.然而,政府权力并不能保证抵押登记的完全准确性,假使发生银行在办理完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发放贷款后,出现登记簿上的抵押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情形,银行基于抵押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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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群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13(1):58-67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手护手”原则,它是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这一立场出发,规定动产真实权利人对动产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得请求返回,只能对过错人请求赔偿。该原则客观上保护了交易安全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英国普通法所吸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发达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原则进行完善,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1.受让人须非继受取得票据;2.受让是依票据法规定方式进行;3.受让人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我国1995年的票据立法之所以全面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制定了无因票据、票据行为独立、限制票据人的抗辩等相配套的特别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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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在新颁布《物权法》中的体现,从而结合《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得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即为:受让人须为善意;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人须为合理的占有人。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即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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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债权让与作为现代民法中比较成熟、应用广泛的一种制度,其是否能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债权让与和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债权让与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今社会债权证券化后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