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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地取消采伐限额制度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已确立将林业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林业政策,对于用于生态保护的公益林,是禁止采伐的;对于以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等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商品林,由于我国的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及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的严峻性,也实施了采伐限额政策。但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现行商品林经营政策已忧为商品林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本主要研究如何有条件地取消采伐限额政策以提高林业秤主体从事林业投资的积极性,以及如何采用经济激励制度来解决由于取消采伐限额政策可能带来的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从而使林业企业有发展的动力,环境保护能持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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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采伐权性质、采伐限额编制、采伐许可制度、采伐管理机制都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现代林业向生态建设的转变.应当确立采伐权独立的物权地位,科学编制采伐限额,放开商品林采伐许可限制,突出森林经营方案审查,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从而保证实现我国承诺的减排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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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限额制度成本分析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从产权和制度成本的角度对采伐限额制度进行分析,得知采伐限额制度会产生超采、整体社会福利下降、寻租等现象,而且制度实施成本较大,进而提出国家应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公益林的采伐以发挥其生态效益,商品林则应由市场对其进行资源配置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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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兼具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它为社会提供木质产品和非木质产品,满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采伐是培育森林的重要手段。早在2004年,我省就制定了《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10年来,林业生产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要求,今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办法》不仅对林木采伐管理流程、采伐范围有了明确规定,还取消了一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限制,从林农利益出发,放宽林木的经营权,助推林农更好地经营山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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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并要求“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森林法》关于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这一条,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各级在制定与落实森林采伐限额时,却忽略了许多与采伐限额相关的因素,把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作为制定采伐限额的唯一依据。因此,造成了采伐限额难以控制,而滥伐屡禁不止,森林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所谓森林资源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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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往我国森林资源消耗大于生长、赤字不断增加的严峻形势,森林采伐管理的重点一直是以控制过量消耗为核心,与之相适应建立起来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森林采伐总量和各采伐类型、各结构消耗指标的控制,达到对森林总体消耗量的严格控制。应该肯定,采伐限额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对遏制经济快速发展拉动下造成的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实现森林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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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持阶段的林业产业发展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提出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相持阶段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从我国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林业产业发展中林权制度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制度和育林基全制度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