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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福兴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11):75-76
对于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实质规定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为企业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员工,二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外,企业尚有其他用工形式,较常见为借调。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企业要规避用人责任,减轻企业人员包袱;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利用合同约定规范不同的劳动用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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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及业务外包用工等非典型性用工形式的法律特征及性质进行分析,厘清了各种非典型用工形式的优缺点及隐含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灵活用工方式、规避用工风险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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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才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为电力企业降低用人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派遣员工数量和比例都在不同程度地提升。但是,由于派遣制员工“身”在用人单位,“身份”却游离于用人单位,再加之体制原因导致的同工不同酬、职业发展通道不畅,派遣制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人员流动相对较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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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改革的不断推进,用工身份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使一些国有企业不同身份用工混岗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岗位设置与用工配置机制,也衍生了用工时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国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企业用工管理面临新的抉择,依法规范用工形式,研究完善中规合法、切合实际的岗位设置与用工机制,成为当前企业面临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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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是调整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巩固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工机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有效积累人力资本、增进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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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刚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2,(3):73-74
电网企业用工模式的"双轨制"仍然存在,在形式上演变为"全民工"与"多元化用工"的组合。"多元化用工"事实上承担了电网企业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是没有正式编制的电网企业用工。当前,电网企业用工形式趋向于多元化,主要包括全民工、钟点工、劳务派遣用工、人事代理用工、劳务外包用工等。多元化用工激活了电网企业的用工机制、降低了用工成本、解决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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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福兴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21)
企业用工形式应规范化对于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实质规定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为企业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员工,二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外,企业尚有其他用工形式,较常见为借调。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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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务派遣已经成为国有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工在不断为企,2~JJ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企业的用工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规范劳务用工,打造“共生共存、共存共赢、共赢共荣、和谐发展”的劳务管理文化,成为企业实现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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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开始进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制度的改革。县办企业、乡镇企业率先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并在工资分配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形成一套新的劳动工资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国有企业亦有步骤地实行新的用工制度。我国企业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的传统劳动用人制度,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用人制度。这标志在我国延续几十年、被称为“铁饭碗”的固定用工制度已成为历史。 为适应劳动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我国于1994年开始建立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至2000年,劳动保障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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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用工问题种种
劳动法规带来的用工主体问题。为规避用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电企业采用劳务输入方式使用农电工,但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此类用工行为将不再是有效的“防火墙”。该草案首先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并就具体用工行为指出:“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无疑是给农电企业上了一道令人头疼的“紧箍咒”,宣告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实质性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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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工问题已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在城乡二元体制及各种限制性条件下,探索积极妥当的劳动用工形式,切实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达到多方利益的共赢,已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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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改造结束后。体制的变更和用工制度改革诱发了一些潜在矛盾,影响到农电工队伍的稳定。安徽灵璧供电公司于2003年7月在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光明服务公司”,尝试以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以协议方式承缆供电公司业务。向供电公司提供劳动服务。收取服务费,并负责农电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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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张洪礼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许多企业加快了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纷纷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和任何事物一样,作为一种新事物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必然得到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支持、拥护、赞许,同时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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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用工管理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务用工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社会用工形式,是劳动力市场发育充分的表现,是社会化分工的必然产物。这种用工形式可以解决企业在用人管理上一系列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以及企业临时性、短期的或周期性用工要求,降低企业人工投入和人工成本。近几年来,劳务用工在国内企业得到普遍推广使用.尤以国有大型企业如石油、石化、电信、银行等企业为甚,有些企业劳务工的使用比例甚至超过正式员工比例。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也存在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企业在管理上有难度等问题。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调整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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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正式公布。其对电力行业现行的农电用工政策无疑将产生较大的冲击。虽然部分电力企业改革了用工制度。采用曲线使用的办法.组建了“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等形式的法人实体.并与之签订了劳务输入协议或“外委”、“外包”合同.但由于此类型的法人实体往往是由供电企业或其下属多种经营单位出资组建,如因用工不当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至少会给供电企业的“半壁江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规范农电用工行为已经迫在眉睫。[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