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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股权转让争议发生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以及股权转让的效力依据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并购的方式包括两种:股权转让和增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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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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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以及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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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一)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二)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四)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五)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六)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三、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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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怍部、国家 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了外资并购不同组织形式及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明确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效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在相对完整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5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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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限于现汇、进口设备、进口技术及工业产权,且在合资、合作时,只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等于或高于25%的,方可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无可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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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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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投资者拟设立外商独资餐饮企业,因相关材料办理周期较长,目前,无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进而无法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金也就无法从境外汇入,而正在进行的装修又需要资金。该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有可能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前先行投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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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也称协议控制,指境外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成立一个离岸的上市公司:由该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面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之后该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内的经营实体(VIE)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如联网行业)。VIE结构的特殊性在于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一系列协议,而非传统的控股方式来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通过这些协议,离岸的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并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