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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慧》2007,(9):78
一、本规定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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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④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⑧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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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