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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因为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予外商请示的通知》而接近关闭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大门再度打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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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针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制定的最为详尽的法规,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一个具有突破性的重大事件,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积极和深刻的市场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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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基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文件,目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正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准备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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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6月国家出台国有股减持政策以来,沪深股市经历了持续一年的低迷,沪指跌幅一度超过700点。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停止通过股票市场减持国有股后,资本市场才如释重负。实际上,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停止过国有股减持,只不过是变换了一种形式———国有股转让,即放弃了减持国有股的“硬着陆”,而改用“软着陆”措施。笔者对此作以分析。国有股转让———新兴变化形式2002年8月20日,方向光电的一则有关国有股转让获财政部批准的公告,标志着国有股转让揭开了新的序幕。据不完全统计,仅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新太科技、湖北 兴化等30多家公司相继发布有关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的公告。同时,财政部审批国有股股权转让的速度也加快。2002年10月8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种种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基于国有股转让的重组正掀起证券市场新一轮重组热潮。股权转让模式———协议收购是主要模式从各公司的情况来看,协议收购仍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主要模式。协议收购主要有三类:有偿转让、无偿(行政)划拨和司法裁决。其中,有偿转让是目前普遍采纳的转让方式,大部分上市公司均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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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龙购并案”看外资收购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林柯尔购并科龙的协议已正式生效,但其引发的有关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制度的若干问题令人深思,包括:外商通过在国内设立控股子公司在A股市场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达到规避国家政策进入A股市场的目的;外商协议收购是否会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外商收购对大股东持股报告制度的冲击;向外商转让国有股的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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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当前跨国公司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有约400家在华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先后发布施行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电信、民航、银行、保险、以及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上市公司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OFII等多项法规,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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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减持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向深层次迈进的重要一步,其减持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国有股配售、国有股回购、可转换债券、协议转让等方式。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这一点已成为共识。因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选择减持国有股的方式时,除了考虑内外其他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减持国有股对上市公司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分配活动的影响,即从财务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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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国有股减持,对筹集社保基金、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都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就国有股减持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一、国有股减持存在的问题1. 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值得商榷。国有股减持最主要的是解决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其目的应该是完善资本市场,而此次减持却是为了填补社保基金缺口,补充一部分社保基金,这只是减持以后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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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的五种转让模式 第一,"深发展模式".所谓"深发展模式"就是指将国有股转让给外商.在深圳和上海,已有若干家大型企业的国有股转让给了境外的战略投资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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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1,(1):8-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 相似文献